简介:《民法总则》之所以最终采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的法人元分类,一是对《民法通则》传统的继承,二是为解决实践中的非营利法人问题,具有合理性。营利法人的一般规定实质上发挥了商法典总则的部分功能。法人分类与法人形态法定主义有密切联系。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的分类是法人的构造维度的分类,两者之间的差异在减少,甚至存在重叠。中国非营利法人立法中存在体系的叠床架屋和治理的空心洞的困境,我国应制订一部《非营利法人法》,以弥补这些缺陷。《民法总则》中“非法人组织”的概念存在内在矛盾,不是一个成功创新,非法人组织的本质就是法人。信托也是隐蔽的法人。法人是社会自组织的工具,立法机构应在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的元分类下,将各类“非法人组织”纳入两类法人。应当将非法人组织(合伙企业)赋予法人资格,改造为无限公司。民法典最终应废止“非法人组织”的概念。民法典不应吝啬法人的供给。
简介:在俄国革命的条件和必然性上,考茨基的观点停留在对西方工人运动和社会主义运动的认知和认同的水平上。按照考茨基的观点,东方国家包括俄国都不能和不要进行革命。列宁的思想则超越了对西方工人运动和社会主义运动的认同水平。面对落后的俄国,列宁提出了有利于落后国家无产阶级革命的思想,推动了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发展。比较考茨基和列宁关于“民主”的思想,前者违背和抛弃了马克思恩格斯的思想,后者继承和体现了马克思恩格斯的思想;前者未站在无产阶级的立场上说话,后者从俄国的实际出发,本着维护俄国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的利益提出主张并进行实践;前者提出的观点包含极其荒谬的内容,后者则是科学的和有利于推进革命实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