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精简议事协调机构一直是我国政府机构改革的重要内容。然而在过去几十年里,议事协调机构呈现出"精简-反弹"周期式生长现象,屡次精简效果都不理想。这一困境背后实际是公共组织内的协调机制选择问题。本文研究目的是解释议事协调机构在公共行政组织内的生存逻辑。基于交易成本理论与新制度主义理论,本文提出议事协调机构生存逻辑的两方面解释,并以中央政府为样本对两种解释进行了实证检验。基于实证分析结果,本文构建出一个综合性的理论解释,即"上支持+下需求"双条件框架:一方面,议事协调机构能帮助任务牵头部门降低交易成本;另一方面,高层领导的支持为议事协调机构的设立与存续提供了合法性。"上支持+下需求"两方面条件的持续满足,支撑了议事协调机构的长期存在以及精简后的再度生长。这一框架也为理解我国公共组织内协调机制选择提供了理论支撑。
简介:土地复垦监管组织条款既是监管主体维度下构建完善土地复垦监管体系的必要规范指引,也是在该微观领域印证、反思行政组织法所涉行政权配置、公务员管理理论的基本制度载体。可基于机构能力这一"回应型法"命题,在法释义学范式的指引下,探讨该类条款所涉土地复垦监管机构建制、治理要义的规范评判与规范设定问题。土地复垦监管机构建制条款主要涉及相关监管机构的机构设置与职权配备事项,基于所涉法律机构"开放的权威"要义检视该类条款,发现其在部门协同、职权互动规范设定上存在缺失。应在鼓励协商要素指引下确立土地复垦监管部门协同形式、协同内容规范,在欢迎批评要素指引下确立土地复垦监管部门职权清单、权责信息公开规范。土地复垦监管机构治理条款主要涉及相关监管机构的人员管理与责任保障事项,基于所涉法律机构"参与性的权威"要义检视该类条款,发现其在任职保障、框架性制裁规范设定上存在缺失。应在决策理由说明要素指引下确立土地复垦监管人员履职能力基准、实效化在职培训规范,在合理性检验要素指引下确立土地复垦监管内部制裁权威包容性、方式整体化规范。
简介:社会中介组织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同时也是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条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中介组织作为一种社会组织形式,在联系政府与社会、政府与企业的过程中,具有服务、沟通、公证、监督等作用。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行政体制和政府机构改革的深化,加快培育和发展社会中介组织,才能使政府职能得以顺利的转变,更好地实现“小政府、大社会”的新型政府形象和管理模式。缘此,本文从政府机构改革视角,就当前培育和发展社会中介组织的必要性及存在问题作一番粗浅的探析,并就如何促进中介组织的健康发展提出一些建议和思考。
简介:<正>关于议行合一的含义,有必要从议行合一的始源——巴黎公社谈起。马克思在《法兰西内战》中总结巴黎公社经验时指出:“这次革命不是一次反对哪一种国家政权形式——正统的、立宪的、共和的或帝制的国家政权形式的革命。它是反对国家本身,这个社会的超自然的怪胎的革命,是人民为着自己的利益重新掌握自己的社会生活。它不是为了把国家政权从统治阶级这一集团转给另一集团而进行的革命,它是为了粉碎这个阶级统治的凶恶机器本身而进行的革命。它不是阶级统治的行政权形式和议会形式之间所进行的无聊斗争,而是同时对这两种形式进行的反抗,这两种形式是互
简介:基于已有研究,政府与社团的行动空间存在诸多重合之处,许多社团表现出行政化特征。但是,现有研究并未解释社团行政化的内在发生机制,也未能进一步对政府与社团的行动策略进行深入分析。通过个案研究,本文认为:政府采取了"吸纳精英"、"机构渗透"及"项目化运作"的隐性控制手段,社团则运用"组织模仿"策略予以回应,以便争取自身发展的各项资源,由此造成的后果是双方在行动逻辑上变得更为趋同,进而导致社团行政化问题的呈现。本文运用具有中国特色的本土概念来解释社团行政化现象,丰富和发展了原有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当然,受限于研究个案的类型,本文结论在应用于其他类型社团组织时存在一定局限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