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实现南海区域安全与和平、稳定一直以来是中国和东盟国家就南海局势展开对话与合作的重要议题之一。然而,现实中的南海安全局势却一再紧张,这表明南海区域安全制度性安排与安全秩序理念和现有变化、发展迅速的南海安全形势已经出现了不同步、不协调的状况。在过往长期的南海安全区域间治理实践中,东盟和中国作为南海周边最具影响力的国家间集团和最重要的区域大国,以不同的方式,就南海安全的区域间治理展开了对话与合作,并形成了各自富有特色的治理模式,“东盟模式”和“中国模式”。这两种模式从不同层次和多个渠道就南海区域安全治理进行了对话与合作,并在南海安全区域间治理方面发挥了一定的效用。然而,目前南海安全体系呈现出来的脆弱性和南海区域安全现况却一再揭示,中国和东盟在南海安全区域间治理进程中还面临着不少现实的困境。为克服这些困境,更好地实现南海安全的区域间治理,中国和东盟应形成合力,为南海安全的区域间治理重塑一个相吻合的制度规范,共同构建一个相匹配的角色、身份与创造一个具有建设性意义的内外治理环境。
简介:浮动抵押(floatincharge)是借款人以其所有的或某一类的现在和将来取得的全部资产作为还款保证,为贷款人利益而设立的担保物权。它突破了传统固定抵押制度对抵押物范围的局限,将其从“已存财产”扩大到“将来财产”,适应了现代工商业融资的要求,在国际商业信贷(尤其是项目贷款)中备受青睐,是种新型的物权担保方式。一、浮动抵押与固定抵押之比较(-)对抵押物“特定性、绝对化”原则的冲击在传统固定抵押担保制度下,为保证债权的顺利实现,一般要求债务人在设定抵押时必须提供具体确定的现有财产,这限制了抵押物的范围和价值,不能适应二战以来由于科技发展而产生的国际分工及贸易的新变化。而浮动抵押发展了传统抵押,它
简介:债权与物权的概念各自从其极端特例出发抽象而成,并非全无交集。尤其对于通过契约实现对物的支配关系而言,其都需要借助于合同关系实现对物的有限支配。在这些法律关系中,除定限物权配备可能的公示手段(主要是登记),在其他方面本质上差异并不大。无非是由于物权法定主义的存在使得通过契约实现的物之支配关系被区隔成了定限物权和纯粹债权,从而也在效力上被划分为绝对效力与相对效力。两者看似界限清晰,但其间也充满了流动性。典型如一旦背后有了法政策的强力驱动,这些通过债权契约实现的物之支配关系即有债权物权化的可能性,租赁契约即为重要示例。在一定程度上这些法律关系被赋予了物权效力,可以随物转移,却也必须赋予其相应的公示手段以符合物权法体系,从而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而通过债权物权化的法律技术手段赋予个别债权契约以物权效力,也可在一定程度上缓和物权法定主义可能带来的僵化体系效应。
简介:物之瑕疵责任可以追溯到古罗马市政官告示,它在德国债法改革之前属于民法典债法分则买卖合同中的特殊规则,作为独立于债法总则部分的一般给付障碍法而存在。这一构建在理论和实践中引起诸多问题,导致了制定法和法律实践之间的巨大鸿沟,因此它不仅受到德国国内学界和司法实务界的广泛诟病,而且也落后于国际买卖法的相关规定。2002年1月1日生效的《债法现代化法》通过引入“义务违反”和“无瑕疵给付义务”这两个源自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术语,将物之瑕疵责任纳入到一般给付障碍法之中,买卖合同中涉及物之瑕疵责任的特殊规则几乎完全消失。这一制度安排不仅解决了许多曾经存在的理论和实践问题,而且展现了德国给付障碍法的国际化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