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严格意义上的民事死亡制度起源于罗马,判罪、移民两种导致民事死亡的原因,在罗马法上都发生了。从此,这两者成为历代的立法者和法学家考虑民事死亡问题的主线。而且,罗马法学家感受到了一种类似于死亡的导致民事法律关系变化的法律事实,还差一里路把它提升为概念,进而反过来把它系统化为制度,这一工作由中世纪法学家完成。他们型构了拥有自然死亡和民事死亡两个种的死亡的属概念,进而把两种死亡都当作导致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而后,民事死亡按罗马人开创的三个方向以立法的方式实现了体系化。但在19世纪后半叶,民事死亡制度遭遇了合理性危机,导致多数采用它的国家和地区名义上废除了它。但实际上,这种废除实际上是“粉碎”。换言之,民事死亡的效果首先被分解为公法上的和私法上的,然后在这两个范围内又进一步地破碎化。除了少有的剔除,其余的“碎片”都换了个名称继续存在直到今天的现代法中。为何民事死亡制度不死?因为它满足了一个社会清除害群之马的需要和内外有别的需要。
简介:“改革”具有多重含义。第一层含义是“革命”,属于宏观层次的改革,是特定社会历史阶段发展的直接动力,根本目的是为了解放生产力,具有根本性、广泛性和深刻性;第二层含义是“改进”、“完善”、“改良”,属于中观层次的改革,主要指通过改变、改正错误或消除缺点来使体制机制变得更好,也就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第三层含义指“改造”、“改变”、“重组”、“重建”、“革新”等,属于微观层次的改革,针对的是具体的方针政策,旨在调动广大劳动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坚持第一层次的改革,关键是坚持正确的改革方向;坚持第二层次的改革,要破除一切妨碍科学发展的思想观念;深化第三层次的改革,要切忌瞎折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