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在我国现行担保体系中,公司担保的实行可能会使公司的正常经营受到影响,从而使股东和投资者陷入风险之中,这不仅影响公司的财产安全,还会损害股东及其投资者的切身利益。《公司法》第16条对公司担保的相关操作,授予了公司章程的制定权利。1在民法现行立法体系及司法实践中,对于违反强制性规范的行为采取的是否定的态度,以此来体现出司法权威与强制适用。但是在法学理论与司法实务中,一般将我国现行《公司法》第16条认定为公司对外投资或担保行为的效力的规定,据此,出现的争议就为对于该条的性质是否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通过对公司担保制度的立法进程及立法背景的相关梳理,以及在理解与适用过程中存在的争议进行分析,从而从公司法与合同法两个范围对该法条的规范性质得出结论。2
简介:摘要各领域的提高离不开“职工小家”,工会组织里职工小家发挥作用的主平台,是工会组织增强凝聚力的重要工作载体,是促进企业和谐稳定发展的重要途径。如何让职工之家建设紧密围绕生产经营中心、提高职工参与建设的积极性,是工会组织负责人应当重视的课题。近年来,我单位工会通过开展“五个之家”创建活动,丰富了职工之家建设的形式,拓宽了工会工作思路,成为推进“五型”(学习型、服务型、务实型、和谐型、创新型)工会创建的新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