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我国《著作权法》对于视听表达采取二元保护模式,区分视听作品与录像制品,分别纳入著作权和邻接权的保护范围。《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过程曾经出现放弃二元保护模式的方案;修改后的法律扩充了视听作品的范围,为二元保护模式下视听作品与录像制品的区分带来了新问题。司法实践中,我国法院通常坚持二元保护模式下视听作品的高独创性要求,但是近年来在涉及体育赛事直播画面和短视频保护的案件中出现了降低独创性要求的趋势。由此可见,二元保护模式下关于视听作品与录像制品区分标准的争议仍然存在,这种争议甚至直接影响到二元保护模式存在的合理性。考虑到短视频、体育赛事节目、网络游戏画面等新型视听表达的保护需求,基于著作权法鼓励作品创作与传播的目的,在立法论的层面,我国《著作权法》应当采取视听表达的一元保护模式,删除关于录像制品的规定,避免区分视听作品与录像制品的困扰。
简介:摘要:在网络技术和信息技术的加持下,新媒体快速崛起,微信、微博、抖音等新媒体平台已经成为国民级应用,成为了人们工作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传统媒体为了更好地生存和发展,不断探索着融媒发展之路,电视媒体亦是如此。融媒时代的到来,对于电视来说,是挑战,更是机遇,只有积极地拥抱新媒体,才能以稳健的步伐立足于复杂多变、竞争激烈的媒体生态环境中。电视新闻编辑作为电视新闻节目生产的重要一环,对于电视新闻质量的好坏起着决定性作用,置身于发生了巨大变化的融媒体时代,既要以扎实的专业功底以不变应万变,以专业的媒体素养确保电视新闻的时效性和吸引力,又要有清醒的头脑认清新媒体语境传播规律的变化,大胆锐意创新,全面提升自身专业能力,为受众提供权威、可靠、有特色的高质量电视新闻作品,给受众带来更好的新闻消费体验,推动电视新闻事业的长足发展。
简介:企业作为包括多种契约关系的治理结构,其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框架处于不断的扩展中,日益广泛的利益相关者和社会规范在公司治理中具有重要的影响。但是,由于利益相关者的分散性以及社会规范影响的不可量化,它们对公司治理的影响途径和结果缺乏系统的研究。近年来,广泛的利益相关集团通过利用媒体产生的公众压力,对公司治理施加了有效的影响,同时,媒体的导向也代表了公认的社会规范的价值取向,媒体作为信息传递的工具,通过对信息的汇总和传播,使广泛的利益相关集团对公司治理的影响得以实现和增强,社会规范对公司治理的影响作用也得以更充分的表现。本文通过对已有文献的回顾。从理论和实证上系统论述了媒体影响公司治理的途径和方向,其中的结论对提升我国公司治理水平有重要的启发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