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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个结果
  • 简介:2012年刑事诉讼法将"排除合理怀疑"引入到"证据确实、充分"证明标准中。"证据确实、充分"的客观化要求与增加的"排除合理怀疑"标准在认识论维度和价值维度上存在较大差异。前者确立的是"真"之条件;后者表达的是"真"之信念。前者实质是一种本质主义和还原主义;后者则以社会建构论为真理观。"证据确实、充分"证明标准没有完全摆脱客观真实的情结。"排除合理怀疑"的引入有助于回归证明标准的本质。"排除合理怀疑"标准的有效适用需要"以审判为中心"的程序性保障。

  • 标签: 证明标准 认识论维度 价值维度 排除合理怀疑 证据确实充分
  • 简介:我国刑事司法证明模式属于“新法定证明模式”,强调证据链条形式上相互印证,遵循线形诉讼结构的单向思维,呈现“新整体主义证明”之端倪,可以概括为“以印证为中心的整体主义证明模式”。刑事司:去证明模式与刑事诉讼模式存在共振关系,其生成逻辑未走出传统诉讼文化之窠臼,亦未能挣脱行政化与非专业化之束缚。借助法社会学、法经济学研究方法对刑事司法证明模式进行评价,可以在“活法”与“死法”间作出判断,在“公正”与“效率”间作出抉择。模式转型之际,需要保持开放的话语姿态,但也不必以域外为样本亦步亦趋,而应聚焦中国问题,建构“以证据裁判为主、自由心证为辅”的中国模式。

  • 标签: 刑事诉讼 司法证明 证明模式 证据裁判 自由心证
  • 简介:在诉讼证明理论上,有必要建立直观的诉讼证明观念图式,并可以将其区分为树状模式和丛林模式两种理想范型。运用这两种观念图式范型来对中国与西方法治国家的刑事证明进行实证分析,既可以帮助理解这两种范型的构造和运用原理,还可以使我们清晰看到:刑事证明存在着一些明显的比较法差异;基于诉讼证明的合理化需要,中国的刑事证明应当明确承认丛林模式证明观念图式和辅助证据的合法性,并重视对其运用的合理规范。

  • 标签: 诉讼证明观念图式 树状模式 丛林模式 刑事证明
  • 简介:犯罪主观要件的证明,作为一个程序法与实体法交错的问题,长久以来被学界所忽视。犯罪主观要件的证明虽然很多可以借助推理、推论来完成,但在一些疑难案件中控方却很难完成,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推定。推定通过直接认定事实,可以节省证明的成本,并减轻控方的证明责任。刑事实体法上对于犯罪主观要件的规定,应当考虑到证明的难度设立一些必要的推定,同时规定一些要求被告人承担部分证明责任的情形,以利于程序法上公平而合理地完成证明任务。

  • 标签: 犯罪主观要件 证明 推理 推论 推定 证明责任
  • 简介:模糊性和因模糊性产生的不确定性是法律的基本特征。法律模糊性内在表现为在法律与道德、法律与宗教的边缘不清,甚至法律内部诸如民法与刑法,行政法与刑法也并非泾渭分明。其外在表现为法律立法语言模糊不清,存在诸多"半影地带",司法判决理由模糊。模糊性给司法带来灵活性的同时,也带来量刑失衡的问题。我国受"重定罪轻量刑"的刑法思想影响,加之司法不独立,其人事、财政均受制于行政机关,且司法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因而量刑不均衡表现尤甚。为了更好地描述量刑中的模糊现象,根据量刑中存在的模糊性问题,提出基于模糊评价方法来解决量刑失衡问题,以强奸罪为实例,通过对案例进行考察和研究,从中提取强奸案共同的量刑情节和权重值,建立了基于模糊批评方法的量刑系统,实证研究发现,该模糊评价方法能够有效减小量刑失衡问题。

  • 标签: 量刑失衡 刑法模糊性 隶属度函数 权重 酌定量刑情节
  • 简介:对盗牌索钱行为的刑法评价,有盗窃罪、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敲诈勒索罪等几种观点。基于盗窃罪、敲诈勒索罪、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的构成要件理论,运用法律解释方法进行详实的分析和讨论,论证出此种行为既可构成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亦可构成敲诈勒索罪。并基于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和充分评价原则,运用牵连犯理论,对敲诈数额达起刑点的应实行二罪并罚。

  • 标签: 盗牌索钱 盗窃罪 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 敲诈勒索罪 牵连犯
  • 简介:自2000年以来,法国刑事诉讼便进入一段前所未有的动荡期。正是在这一背景下,乌特罗案件将法国的审前程序改革推向台前,并直接导致了2007年3月5日《强化刑事程序平衡法》的颁布。从内容上看,改革主要围绕三大主轴,即以保障自由为主轴的先行羁押制度改革、以发现真实为主轴的预审程序改革以及以提高效率为主轴的审前准备程序改革。法国立法者的初衷是在刑事诉讼中建构某种“平衡”,这大抵也反映了法国近十余年来(从1993年起)立法改革的发展脉络。但“平衡”却未必是刑事程序改革最佳的逻辑起点。

  • 标签: 法国 审前程序 《强化刑事程序平衡法》
  • 简介:通过梳理刑法中潜藏的再次犯罪评价体系以及毒品再犯的价值属性可以发现,有关司法解释中的毒品再犯规定违反了再犯制度设立的初衷,违反了禁止重复评价原则,也干扰了既存的再次犯罪评价体系的逻辑平衡,更反映出司法解释对毒品再犯的功能性误读。毒品再犯的规定,只是为了填补“刑罚执行完毕5年之后”这一累犯制度留下的评价空白,而不能将其适用范围前置到判决宣告之时,为此需要对“被判过刑”进行重新解释,并且应当禁止“累犯加重”或者“再犯加重”的做法。

  • 标签: 累犯 毒品再犯 重复评价 再次犯罪评价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