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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宪法》第127条第1款与《监察法》第4条明确了监察委员会(监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是监察权的独立性之宪法规范基础。监察权独立行使既要满足合法性要求,同时不排斥基于政治体制设计的政治监督与法律监督。除了要接受党的领导,对人大负责并接受其监督以外,监察机关在行使监察权时需要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执法机关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他们之间构成了自主独立与相互监督的制衡关系。通过这种权力机关之间制衡的宪法设计,借以实现对公权力本身的监督使其在“,制度的笼子”里依法运行,从而限制公权的任性、规制公职人员的行为,并最终保障和实现公民的基本权利和社会的公共利益。

  • 标签: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 监察机关 监察委员会 监察权独立性
  • 简介:追诉有时效乃法治的应然内涵,监察追诉应像刑事追诉一样受时效之限制。缺乏时效之规定,此乃监察法的一大缺憾。为监察追诉设置时效的理由主要有:超过一定期限再予以追诉具有非道德性;及时开展追诉才能达到预防腐败效果,逾期追诉预防效果不佳;逾期追诉成本高昂,浪费公帑现象自然无法避免。监察追诉时效的期限,分为监察立案的期限和监察移送的期限,监察立案的期限设定为三年比较合适,而监察移送的期限设定为三个月较为合理。关于监察追诉时效制度的具体设置,有立法经验和立法先例可供借鉴,此等立法技术问题不难化解。

  • 标签: 监察委员会 时效制度 期限 法治
  • 简介:人民法院监察制度是行政监察制度变迁的产物,内部执纪者是其部门属性,维持审判自律是其制度功能。受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影响,人民法院监察部门虽未转隶至监察委员会,但法官的多源监督格局却由此发生改变,继而致使人民法院监察制度的功能空间变得模糊,尤其体现为内部违纪责任追究的外部化,以及内部纪律规则制定的外部化。鉴于人民法院监察制度的功能乃是国家监察体制无法替代的,因此在继续保留人民法院监察部门的同时,尚需理顺人民法院监察制度与国家监察体制的关系,并实现二者在运作过程中的协调衔接,以此完善人民法院监察制度。

  • 标签: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 人民法院监察制度 审判自律 制度完善
  • 简介:府谷县地处世界八大煤田之一——神府煤田腹地,黄河环城而过,长城横跨东西,是陕北地区新型的工业城市。府谷县劳动监察大队成立于2004年,隶属于府谷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全队现有专职劳动监察员28人,均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是一支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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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环境监察协同治理以部门协同与区域协同、环保机构与第三方环境监督组织的协同治理为核心,构成了破解环境监察治理格局分散化、松散化困境的重要路径。作为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环境监察协同治理的适应性改革,既须坚持党委领导与部门协同一体建设,推动监督、检查、督办、执行及责任追究的衔接;立足环境监察领域的特殊性,实现垂直管理与属地负责的有机结合,优化其权力配置及权责结构;同时又需立法保障、运行机制及配套保障机制在内的一整套完整系统的全方位支持,推动环境监察协同治理综合格局创新发展,建成"督企"、"督党"、"督政","党政同责"的国家环境监察体系。

  • 标签: 环境监察 协同治理 综合格局
  • 简介:监察官作为监察制度的主体其素质的高低优劣直接影响到监察的效果。隋朝监察制度的性质和监察对象、内容、范围,决定了监察官必须具有耿直敢言、公正无私的品格,器识远大、博学多才的素养和丰富的基层实践工作经验等,只有如此,才能承担起上匡失策,下纠官邪的监察职责,保证国家机器稳固而高效地运转。

  • 标签: 隋朝 监察制 度监察官 素养
  • 简介:<正>我国的监察制度源远流长,在组织机构、职责权限等方面均有独特的创建。本文以秦、汉、唐三个时代为代表,试析我国古代的监察制度。一、历朝统治者都重视监察机构的设置,并且日趋完善。我国古代负责监察百官的称为“御史”。战国时,韩、赵、魏、秦等国所设置的御史,虽是国君基左右记事之官,但涉及百宫言行,已具有监察性质,至秦,中央设立监察机关——御史府,以御史大大为官,执掌“典正法度”,以御史中丞负责举劾监察,并派出御史监郡。《迪典·职官》载:“秦兼天

  • 标签: 监察御史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 监察机关 监察官 御史台 监察机构
  • 简介:监察制度是在反贪腐工作法治化的背景下形成的。法治化不等同于法制化,而且法治具有多义性,确定的法治化的内涵不同,制度设计的具体内容也会有所不同。新监察体制在整个国家侦查权体系可以有两种模式:一是监察至上,二是监察、检察和警察之"三察鼎立"。笔者认为,新监察权应当采行三察鼎立模式,在保障监察权之权威、高效地行使的同时,体现以权力制约权力的基本精神。为此,应当慎重设置留置权和调查权,使现代法治精神和原则能够在新监察制度的设计中得到体现。

  • 标签: 监察权 监察至上 三察鼎立 留置 调查
  • 简介:明朝监察御史的选任制度及其借鉴刘志坚明设都察院,作为中央的监察机构。都察院下置属官监察御史百余员,负责全国十三道及两京、两直隶之监察工作。作为“风纪之司”的官员,明代对监察御史的选任十分重视.无规矩难以成方园。为了选拔符合地主阶级要求的人才担任监察御...

  • 标签: 选任制度 监察御史 政法干部 明朝统治者 监察官吏 地主阶级
  • 简介:当前,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已在全国各地推开,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势在必行。历史上,监察是“整肃官吏,激浊扬清”的重要手段,监察法制经过长期传承和积淀,形成了丰富的吏治经验,为当前改革提供反思和借鉴。清代参照前朝职官和法制建设,在地方监察方面,除设十五道监察御史及不定期的巡按御史外,还设有督抚、按察使、道员等专职或兼职监察官员等履行监察职责,形成了一个完整的“地方监察体系”。而后,由于缺乏整体性设计,清代“双轨制”[1]的地方监察制度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存在明显的“失监”和“虚监”问题,负有监察职责的官员“怠政溺职”,导致监察功能的弱化或者向其他职能转移。

  • 标签: 监察制度 清代 借鉴 改革试点工作 监察体系 法制建设
  • 简介:关于监察委员会的组织,现行宪法及监察法的规定都颇为简单,尤其是对于监察委员会的内设组织机构、内设机构的人员数额和领导职数以及内设机构职权等问题,悉数付之阙如。监察委员会组织法乃是各级监察委员会得以成立和开展工作的法律依据,它不但授权并规范行使国家监察职权的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内外设置,更是各级监察委员会作为国家机构而存在之合法性与正当性的证明。从速制定监察委员会组织法是完善监察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监察委员会组织立法的基本原则是“宜细不宜粗”,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内设机构、人员配备等问题应尽可能地予以详尽规定。监察委员会组织立法还需直面与纪委合署办公问题,并妥善处理之。

  • 标签: 监察委员会 组织法 内设机构 人员配置 宜细不宜粗
  • 简介:在夏、商、周三代,统治者已经认识到了对国家各级官吏进行监察的必要性,并开始利用各种手段来实现这个目标。许多职官普遍负有监察职责以及舆论监督的相对发达,是这一时期的主要特点。春秋战国时期,随着思想文化的发展与进化,对监察重要性的认识上升到了一个新高度,许多思想家阐述了对后世产生重要影响的观点和学说,极大丰富了中国古代的监察思想。同时,随着御史职权的扩大,监察制度开始呈现出了雏型。这一切都为秦汉时期监察制度的正式形成奠定了充分的理论和实践基础。

  • 标签: 监察 制度 思想
  • 简介:简论反垄断机构及其特别程序姜建初,李功国市场经济,是以竞争为主要推动力而发展的经济体制,市场的缺陷之一,在于市场经济的竞争中不断地产生着一种垄断的趋向,一旦形成垄断,将反过来遏制市场的竞争机制,使经济运行非市场化。因此,以法律的力量弥补市场缺陷,限制...

  • 标签: 反垄断机构 反垄断立法 垄断法 公正交易委员会 竞争管理机构 竞争法
  • 简介:本文从考察建国以来我国制定的四部宪法,即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和1982年《宪法》中规定的享有宪法职权职责的组织机构的法律特性出发,提出应当使用“宪法机构”的概念来代替“国家机构”的概念表述宪法文本规定的享有完法职权职责的组织机构的组织特征和法律特性更能突出宪法机构自身的地位与作用。与此同时,使用“宪法机构”概念可以强化宪法机构自身的宪法意识,提高宪法机构依据宪法规定履行自身宪法职责的主动性和自觉性。此外,使用“宪法机构”概念也可以有效地区分宪法文本所规定的国家机构、国家机关与非宪法文本所产生的国家机构、国家机关之间的法律性质,建立起对宪法机构活动的有效的违宪审查机制,防止保证宪法实施责任机制的无限扩大和泛化。最后,使用“宪法机构”概念可以更好地接纳宪法文本中所确立的非国家机构性质的“宪法机构”,建立起更加科学和全面地分析宪法文本所规定的宪法机构性质的理论框架和体系。

  • 标签: 宪法机构 国家机构 非国家机构 宪法文本 依宪办事 依宪治国
  • 简介:监察体制改革的过程中,要处理好《监察法(草案)》与其他法的协调问题。在与《宪法》的协调中,应先修改《宪法》为监察委员会的设立提供宪法依据;《监察法(草案)》对监察委员会调查权、留置权、辩护权的规定应与《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保持协调,处理好与《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委员会组织法》的关系。

  • 标签: 《监察法(草案)》 宪法 刑事诉讼法 刑法
  • 简介:<正>一、对行政监察必要的共识我们认为,本文首先应该对行政监察机构、职能等有一个基本的共识,这是讨论和研究强化我国行政监察机制的前提和基础。(一)行政监察机构的设置。行政监察在学理上并没有通用一致的理解,只有一点是共同的,即行政监察指的是对行政的监察。但是,各国都根据各自的特点建立了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活动实施监察的各种监督机制。第一种,是独立于行政系统的专门监督机制。例如以瑞典为代表遍行西方各国的议会司法督察专员,对包括行政机关及其行政官员在内的

  • 标签: 监察机关 行政监察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 监察机制 国家行政机关 监察工作
  • 简介:监察法》创建了独立监察程序,并设计了阶段式结构框架。监察程序开启了程序种类的事实划分模式,有利于监察权能融合并推动腐败治理目标的实现。但当下《监察法》就监察程序的泛化规定,使其难以发挥指引和规范权力的功能。监察程序规则应进一步细化,构建涵盖监督、调查和审理的程序细则。其中监督程序应区分威慑性监督和制度监督;审理程序应区分程序性结果和实体性结果;调查程序应逐步走向诉讼化。

  • 标签: 监察体制改革 独立监察程序 调查程序 腐败治理 思考与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