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一百多年前,美国的两位法学家萨缪尔D·沃伦和路易斯D·布兰戴斯在《哈佛法律评论》上发表了著名的《隐私权》一文,自此,对公民隐私的保护开始成为一个重要的理论和司法实践问题。如果说,这两位美国法律学者敏锐地观察到了传统的大众传媒对人们私生活的业已存在的和潜在的巨大威胁并试图将公民的私生活纳入侵权行为法保护的话,那么在当今科技高速发展的社会条件下,公民私生活所面临的威胁与侵害则变得更为严重,我们更有必要关注公民隐私权的保护:以计算机为基础的信息技术使得对个人资料(PersonalData)的收集、贮存、传输、处理和利用变得易如反掌。这里的个人资料指直接或间接与个人相关的信息,如姓名、年龄、联系电话、收入、健康状况等。传统隐私权保护的重心在于保证个人不受他人干涉的权利(lettobealone),这是一种消极的权利。而如今,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隐私权还应包括个人对自己个人资料的主动控制权。
简介:一、电子合同的概念合同,亦称契约。它反映了双方或多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在电子技术引进前,传统的合同形式主要有口头和书面两种形式。即使是后来产生的包含电子脉冲应用的电报、电传和传真,接收方也能凭借从接收机中得到的一张通讯记录纸。来形成书面的证据。随着电子技术的发展,电子合同得以出现,虽然它也通过电子脉冲来传递信息,但却不再以纸张为原始凭证,而只是一组电子信息。鉴于我国目前对电子合同尚未作出明确的法律定义,但结合国际通行观念,可暂将其概念理解为:在网络条件下当事人之间为了实现一定目的,通过电子邮件和电子数据交换所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所谓电子邮件(Email),是以网络协议为基础,从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