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3D人脸图像数据库广泛应用于计算机视觉、动画绘图设计、医学等很多领域。在法庭科学领域,采集三维人脸图像并建立数据库,可进行人像特征分类、统计人像特征的分布以及训练人像模型,这些分析是人像比对和识别的基础。与传统的二维数据库相比,三维(3D)人脸图像库能够提供更多信息,例如,三维人脸图像的空间结构和形状包含多视角轮廓。3D人脸图像采集方法包含多视角几何信息的方法、结构光的方法和3D扫描仪的方法,这些方法有不同的采集设备和环境。国内外已经建立了几个有代表性的3D人脸图像数据库,例如MPI实验室的MPI和BJUT的BJUT-3D,但这些库在分辨率和精度方面尚有不足。本文首先回顾了MPI、BJUT-3D数据库和它们的采集环境,然后对建立中国人的高精度3D人脸图像数据库进行探索研究。用彩色手持三维扫描仪(ArtecSpider)采集了1100个3D人脸图像,这些图像包含彩色纹理和深度信息(几何形状和点云),每个人脸图像的几何形状的采样点数目超过2000万,三角面片数目超过4000万。与BJUT-3D人脸数据库在人脸形状、分辨率和纹理等方面的比较结果显示,本研究采集的人脸图像有更高的精度,在嘴巴、鼻子、眼睛等方面比其他数据库中的人脸图像显示了更多的细节。建立的数据库将会支持在3D人像识别和算法评估方面的进一步工作。
简介:在对人脸图像的研究中,三维图像可以弥补二维图像不能解决的多姿态多角度等问题,因此越来越受到重视。如何高效地大规模采集高清三维人脸图像仍是目前面临的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课题,包括设备选用、质量控制以及获取图像后的处理方法等。本文介绍了1100多份高清三维人像采集和处理过程中的方法、技巧以及需要注意的问题。一是设备的选择。在对扫描设备做了大量的资料查阅和性能比较后,选用了ArtecSpider手持式3D扫描仪,它不仅使用方便且可以较好地获取被扫描物体的深度信息和彩色纹理,测量精度可达微米级别,适合用于获取高分辨的三维人脸图像。其次是在获取大量的三维脸像样本中如何做好图像质量的控制。由于手持式扫描仪在采集过程中易受到人为操作的不稳定因素影响,本研究摸索出适用的操作流程以提高采集质量和效率。三是采集后的数据处理。获取的原始数据是经过计算机实时配准的几百至上千个曲面的集合,采用了人工干预的方法来进一步提高曲面配准的精度。在大规模样本采集效率的分析方面,通过对预处理前后的图像质量、平均处理时间和单个样本的曲面采集数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得出采集的曲面数在500~700帧之间的样本质量为最佳。
简介:在开放经济条件下,金融服务立法处于国内法与国际法共存的局面,但从其发生顺序考察,国内法是原发的、在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国际层面的立法则通常在国际组织的推动下进行,其法律功能主要在于协调国家(政府)之间的金融监管关系,而在协调关系的表象之下隐伏着一对基本矛盾——源于金融市场流动性本质的国际化趋势与各国政府相对分隔封闭的监管体系之冲突。在国内法与国际法二元法域的背景中,国家、市场、法律是决定金融服务国际立法政治结构的三种力量,这种构造特点使金融立法演进路径不仅仅依赖于市场。对金融服务国际立法进行结构分析的理论意义在于,纠正当下的学界在讨论金融危机时,将注意力过分集中于市场因素的主流分析范式。
简介:既有关于诉讼契约的研究多局限于私法上契约自由与当事人意思自治原理,淡化了诉讼契约的公法属性。对于诉讼契约的理解,当建立在人权诉权理论、民事诉讼目的论、诉讼行为的相互性和程序效力等程序基本原理基础上。诉讼契约目的在于解决纠纷。这决定了契约的对象、是否涉及公益及生效依据上均不同于民事契约。诉权人权属性决定了其具有绝对性、不可放弃、不可剥夺性,只有法定裁判机关作出的生效裁判才能导致诉权的消耗。因此,不起诉契约属于民事契约,只发生私法上的效力;公证债权文书、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裁定均不能导致诉权消耗。撤回上诉和解协议等诉讼中契约效力不能遮蔽程序效力。认可诉讼契约效力应当坚持契约法定原则,明确当事人就任意事项达成诉讼契约需具备的程序条件。
简介:关于共犯立法体系,我们不必在区分制与单一制之间“选边站队”,只需根据形式的客观说首先区分正犯(即实行犯)与共犯,然后根据作用大小区分主犯与从犯。我国《刑法》第29条第2款是关于教唆未遂的注意性规定。因果共犯论中的混合惹起说具有合理性,根据限制从属性说和实行行为性原理,教唆、帮助自杀行为不符合故意杀人罪构成要件。过失共同正犯问题是个假命题,既然能够肯定共同注意义务的违反,完全可以以过失同时犯处理。根据行为共同说和因果共犯论,应当肯定片面共同正犯。承继共犯否定说是因果共犯论的当然归结。以“因果关系切断说”处理共犯的脱离,是因果共犯论的当然结论。因果性只是共犯成立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必要条件。片面对向犯的不处罚根据是缺乏违法性(包括实质的违法性)或者有责性。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规定,通常应否定中立行为的帮助的可罚性。
简介:在“风险社会”语境下,刑事法律风险是企业家所面临的最为严峻的风险之一.法律滞后与市场创新需求、观念异化与时代进步、制度缺失与责任分配之间的冲突是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加大面临的现实困境.立足于刑法规范的本体分析,规范明确性程度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刑法风险的大小,我国刑法规范自身的模糊性和“刑法至上”、“刑法前置”、“刑罚万能”错误思维是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加大的本体动因,包括“刑外风险”向“刑内风险”的转移和“刑内风险”自身的加重.针对我国企业家经济犯罪案件处理中存在的误区,应在保持刑法谦抑性的前提下,回归刑法在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防范中的基本立场,即坚持刑法人权保障的本我特色、罪刑法定的自我品性及法律体系内部协调的超我表现,这也是我国法治经济协调发展在刑法方面的内生需求.
简介:员对雇主负有忠实义务,是劳动关系的内在要求,在此义务引导下,雇员应与雇主利益保持一致,由此形成言论‘‘不为、应为与可为”的三重边界:不为”系雇员行言受有的直接约束,表现为保密义务和不损雇主利益之言论义务,对前者须重点考察义务性质、约定、适用范围及客体,对后者则应结合侵权四要件厘清雇主利益内涵、类型化雇员不当言论、分析因言受损间的关系及雇员主观过错;应为”指雇员在雇主利益面临妨害时负有的告知义务,是对雇员言论的变相限制和更高要求,应予严格限缩适用;可为”系雇主私益与公共利益抵触时雇员公益告发的权利,其属不为的合理例外,须与应为明确区分,且在满足三项要件后方能适格。雇员言论不忠须承担相应责任,具体责任形式应以惩戒相当为原则、综合考量多种因素确定。
简介:作为行政机关执行公务、实现行政职能的基础性手段,行政调查普遍存在于行政过程中。如果将其界定为纯粹的作出行政行为过程中搜集证据、确认事实的手段,则行政调查至多是一种事实行为,甚至附庸于相关行政行为中,没有单独规制的必要。如果将其界定为一种行政行为的形态,则行政法制度应当对行政调查给予全面规范。其实,行政调查是否属于独立的行政行为不是问题的关键,关键是要考察行政调查过程中对公民权利的可能侵犯能否通过既有制度予以监督制约;如果不能,则将行政调查作为一种独立的行政行为,通过法律规制达到既能够保障行政职能的实现,又能够保障公民权利的目的,或言厘定出行政调查权力的边界,是我们的一项重要任务。
简介:世界贸易组织通过引入争端解决机制,有效地解决了其成员间的贸易争端,确保了世界贸易组织各项协议的遵守而被公认为是世界贸易组织最独特的贡献.然而在其运作过程中,作为国际语境下的司法性机构,实践的挑战使得争端解决机构遭遇了来自世界贸易组织框架内外的多重合法化危机,并愈演愈烈.贸易与环境的均衡、法律适用的权限等现实问题使得争端解决机构不得不对其合法化边界进行重新划定.而在国际机构良善运行之必要、贸易本身的穿越性以及不同国际法规范追求的价值必然迥异的大背景下,争端解决机构司法边界的重新划定应从遵从国际法原理、公平解决贸易交叉引发的法律问题以及科学处理条约法律冲突等多方面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