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俗习惯经常影响法官的审判思维方式和语言思维方式。从法理上分析,民俗习惯与法律是具有宗源性关系的,法律是经由民俗演化而来的,法律只不过是民俗的制度化部分。因之,在裁决中以可接受性标准为裁判路径是可行的,即法官要在法律内论证它的可接受性和在法律外(法律与社会之间)论证它的可接受性。
北方法学
2010年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