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民事法律关系理论对法官处理案件的局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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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官在处理案件时,其思维模式一般表现为,从基本查明的案件事实出发,确定民事案件当事人之间属于何种民事法律关系,进而确定案件的性质,随后,按照所确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寻找所审案件应当适用的法律,从法律所规范的这种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出发,法官得心应手就推断出了当事人各方应承担的权利和义务,进而所审的民事案件从法律的层面也就得到了解决。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政府法制》 2008年9期
出版日期 2008年09月19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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