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民交叉案件程序处理的思考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3-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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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民交叉案件程序处理的思考

汤浩

广东赋诚律师事务所  523013

摘要:刑民交叉案件是一种特殊的案件。自古以来,先刑后民成为刑民交叉案件的一种方式。但是,在一些案件中,先刑后民也会产生消极作用。在当前的法治时代,为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先行处理民事案件的审理是十分重要的。对此,应采用根据具体的情况进行具体的分析的原则,不断地完善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方法,从而更加完善我国的法律法规。本文就刑民交叉案件程序处理的思考进行分析探究。

关键词:刑民;交叉案件;程序处理;思考

引言:在某些情形下,刑事案件与民事诉讼可以彼此独立、互不影响,彼此根据自己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和解决事情。但是,在实际的日常生活中,存在一些同时存在着刑法与民法的案件,使得刑法与民法之间存在着一定的联系、相互交叉,这种关系就是刑法与民法的交叉案件。目前,我国对刑民交叉案件虽有一定的规范,但仍有不少问题。在刑事和民事两类案件的相互交叉的情况下,如何理顺两者间的相互关系,并做出恰当的判断,对于刑事和民事两类案件的认定和处理,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对我国司法体系有着重要意义。

一、刑民交叉案件的分类

刑民交叉案件是十分混乱复杂的,要找出解决这种案件问题的合理办法,就必须将其进行归类。从司法实际角度来看,刑民交叉案件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三种:一是因为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引发了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二者没有任何联系,因此刑民交叉案件由不同的法律事实构成。比如,同一人的两个行为,就会牵扯到两个独立的法律行为,从而构成对同一人的刑事、民事法律责任。但是对于先触及的主体究竟属于刑事还是民事,不能清晰明确的定论。其次,由于是同一种法律事实构成的法律行为,所以不能判断行为人在犯罪时是构成了刑事责任还是民事责任。同时,由于刑民交叉案件中存在着一些复杂的问题,人们对这类案件的认定也存在着分歧。第三,对于同一类的法律事实,因其涉及了刑事与民事两种不同的法律行为,故其在案件的处理方法中会产生一定的矛盾,这些刑民交叉领域的案例其实就是一场法律之争。在这一问题上,刑法与民法都有各自的规范,二者规定竞相要求适用于法律事实所造成的刑民交叉案件的交叉[1]

二、处理刑民交叉案件应遵循的原则

(一)平等原则

在刑民交叉的案件中,应坚持“一视同仁”的原则。在公法领域,作为公权力要素的调解者,法官在有意或无意的情况下可能会忽略公平的原则,主动代替一方提供证据,为当事人进行举证,甚至办案程序都破坏了。要实现“公平平等”原则,就首先必须以平等的法律法规制度为基础,实现“公平”的目标。在这方面,必须要抛弃公法优于私法、公共权力是优于私人权利的观念,由于法和民法的进行中具有不同的形式和条件,所以在同一或不同法律事实,刑法调整不能排斥民法调整,法官们应根据法律案件的事实进行选择。其次,必须要实现双方在诉讼中的平等地位。审判员不能因为被害人指控某一案件的犯罪构成客观要件或有关部门认为某案件的犯罪构成客观条件就忽略原告的诉讼地位,从而做出对其不利的决定。法官要对各方利益一视同仁,不能因为对方是国企或地方国企而有所偏袒。在民商事争议中,因涉嫌违法行为而不能影响当事人的起诉资格,因此要避免因职权的滥用而忽视原告的要求,从而损害其正当权利。在诉讼程序上,控方与被控方同样应当处于平等地位。在原告和被告各自主张举证义务,法官应根据法律规定合理地分配证明责任,除法律规定外,不能代替当事人进行调查取证工作[2]

(二)程序正当原则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程序有着确认当事人的诉讼地位、规范诉讼活动、防止审判权对当事人的不合理影响等作用。此外,正当的法律程序还可以提高当事人对法官判决的认可,这可以提高他们对按照法律规定的正确程序而做出的判决的信任。不少刑民交叉案例中,由于其案件程序的随意、不正当,而造成了在审判过程中经常出现重实体轻的现象,甚至让当事人发生了怀疑。在办理刑民交叉案例时,往往因为过度强调实质,而忽视了程序性规定,从而导致了在审理中实质往往大于程序的问题,这种审讯难以使当事人信服。确立程序的正当原则,可以保证刑民交叉案件的公开透明,对刑民交叉案件的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首先,应当尊重当事人在诉讼中的诉讼地位与意愿。在进行刑事、民事交叉案件的审判过程中,应该为双方当事人提供申辩的机会,在案件需要移送相关部门时,应该通知原告,让双方都有足够的陈述和申辩,之后再做出判决,以显示当事人已经受到了司法机关的足够尊重。其次,审判权必须是合法的。对刑民交叉案件的调解,一方面要求司法权发挥其积极作用,比如,让相关机关去查证、去理解;另一方面,又不能被滥用。司法机关的权力也要依法行使,其决定要以合法的方式进行,其目的在于避免法官的职权滥用,同时要防止外界的不适当介入,使双方当事人都能以诉讼主体的身份参加诉讼,对其一切的诉权、诉权都能得到有效的法律保障,让他们感觉到司法的透明。

三、对一些刑民交叉案件处理的思考

(一)在人民法院已经宣布被害人无罪的前提下,对被害人再进行民事诉讼的是否被审理

对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不能以被诉人无罪为理由拒绝受理。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在举证标准、举证规则等方面存在差异。若法规证明标准未能满足,当存有怀疑时,必须采取有利于被害人的方式,宣告被害人无罪。但是,我国法律在实践中又提出了若干有利的举证原则,有的法律证明虽然不能证实被害人的罪行,但可以证明被害人应承担的责任。在此情况下,法院并不能以被害人无辜为由不受理其民事诉讼。同理,在被害人对原告承担民事责任的案例中,若有符合更高的法律依据,则也可做出更适当的裁定[3]

(二)如果同一行为已涉嫌犯罪,而且人民法院已经审理且没有移送给公安机关处理,则公安机关能否就同一个法律事实进行立案调查

在对案件进行调查时,公安机关有权自行决定是否立案侦查,其不受人民法院的制约。这是因为,在我国刑侦工作是一项神圣的权利,它不能被人随意剥夺、取而代之,也不能被人随意放弃。如果公安机关在发现了犯罪之后,并没有立即依法立案侦查,那就是对犯罪的一种放纵犯罪,在公安机关对一种行为进行立案侦查之时,就应该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来对其进行决定,不是因为司法机关可以移送而立案侦查,也不是因为法庭审理的民商事纠纷不能移送,而对其不立案侦查,因为刑事诉讼法中规定对提起案件的主体要求,只限制为已达到追诉标准的刑事责任情况和对犯罪事实应的办理权限。但是,对待这样的自立侦察,一是要谨慎,同时要注意与各司法机关之间的协调;其次,要精确地避免其日后的撤诉,办理错案;第三是对立案的审查要谨慎,不能因为案件的立案而影响了人民法院的公正审判。

结束语:

总之,刑民交叉案件作为近几年来出现的一类具有代表性的疑难案件,刑民交叉案件中所牵涉到了的各类复杂问题。我国的立法和理论界均缺乏一套较为成熟和完备的体系来分析刑民交叉案件所涉及的复杂问题。作为相关的理论,二次违法犯罪尽管它还不够完备,也有许多不同之处,但是它在刑民交叉领域的研究中仍占有举足轻重的位置,也发挥了很大的作用。另外,对于二次违法性理论所不能解决的问题,还需要运用有关的刑法解释理论加以说明。

参考文献:

[1]余冬生.刑民交叉案件中刑事判决的适用机理及边界[J].河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14(1):7.

[2]殷炳华.法治公安视阈中的刑民交叉案件研究[J].2021(2020-2):13-28.

[3]陶加培.论刑民交叉案件的程序处理[J].浙江工商大学学报,2022(6):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