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正当防卫与特殊防卫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2-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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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析正当防卫与特殊防卫

代诗音

郑州西亚斯学院 河南 郑州 451150

摘要: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深入和完善,正当防卫在法律体系中起到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正当防卫制度是维护我国公民人身、财产安全以及国家、公共利益的重要法律制度。但是,在司法案例中往往由于严重危害性、紧迫性的模糊界定,致使司法机关在司法实践中面临着种种困境。

关键词:正当防卫、特殊防卫、限度、责任

1 正当防卫的概念和成立条件

1.1正当防卫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从正当防卫的制度价值看,应当优先保护防卫者。正当防卫的实质在于“以正对不正”,是正义行为对不法侵害的反击,因此应明确防卫者在刑法中的优先保护地位。

1.2正当防卫的成立

正当防卫制度是一种私力救济权,在紧急情况下,为了防止受害人遭遇进一步的不法侵害,受害人可以采取一定的手段用于制止妨害措施。由于正当防卫的私力救济属性,现代法治社会为了防止私力救济这种权利被滥用,造成法律制度的社会混乱[1]。为了更好地保护和保障权利人的利益,我国法律将正当防卫制度的概念和适用情形条件做了清晰的定义和界定。下面将从起因条件、时间条件、对象条件、目的条件、限度条件几个角度进行界定。

(1)起因条件:发生不法侵害。目前我国认定是否成立正当防卫是以判断不法侵害行为是否具备不法性、严重危害性以及紧迫性为依据[2],具备这三个性质是判断构成不法侵害行为的首要认定要点。(2)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事先防卫”或“事后防卫”不能成立正当防卫。财产性犯罪除外,在不法侵害是财产性违法犯罪的情况下,不法侵害行为虽然已经既遂,在被害人在现场还来得及挽回损失的情况下,应当认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可以实行防卫。(3)对象条件: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不可以针对无辜的第三人进行“防卫”。(4)目的条件: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侵害。(防卫挑拨、偶然防卫、互相斗殴不能成立正当防卫。)(5)限度条件:造成的损害控制在合理范围内。(不法侵害的强度、缓急、权益)正当防卫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是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一般是过失。但是在个别情况下也可能有犯罪故意。防卫过当本身不是罪名,不能定防卫过当罪。

2特殊防卫的概念和成立条件

2.1特殊防卫的概念

关于特殊防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于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2.2特殊防卫的成立

特殊防卫的成立,依然应当依据正当防卫成立的基本条件,并结合特殊防卫成立的附加条件予以综合判定。

曾在2018年轰动一时的“昆山龙哥持刀反被杀”案,是特殊防卫的典型案例,纵观本案,在同车人员与于海明争执基本平息的情况下,刘海龙醉酒滋事,先是下车对于海明拳打脚踢,后又返回车内取出砍刀,对于海明连续数次击打,不法侵害不断升级。刘海龙砍刀甩落在地后,又上前抢刀。刘海龙被致伤后,仍没有放弃侵害的迹象。于海明的人身安全一直处在刘海龙的暴力威胁之中。最后,于海明的行为出于防卫目的。本案中,于海明夺刀后,7秒内捅刺、砍中刘海龙的5刀,与追赶时甩击、砍击的两刀(未击中),尽管时间上有间隔、空间上有距离,但这是一个连续行为。另外,于海明停止追击,符合正当防卫的意图。另根据昆山市检察院发布的通报称,检察机关认为,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和已查明的事实,死者刘海龙持刀行凶,于海明为使本人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暴力侵害,对侵害人刘海龙采取制止暴力侵害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其防卫行为造成刘海龙死亡,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对此案作撤案处理符合法律规定。

在面对行凶等严重的暴力犯罪进行防卫时,没有防卫限度的限制,人在面临生命危险没有控制伤害限度的能力,法律不会强人所难。虽然造成不法侵害人的死亡,但符合特殊防卫要求,依法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3正当防卫和特殊防卫的区分认定

3.1特殊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只能是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区分正当防卫与特殊防卫还有一个重要的前提条件,特殊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只能是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一般正当防卫所针对的是需要防卫的任何犯罪与其他违法行为(以需要防卫为前提)。因此,只有保护人身安全时,才可能属于特殊正当防卫;保护其他法益时,则不能进行特殊正当防卫。

3.2是否明显超出了合理的限度

区分正当防卫与特殊防卫还需要将防卫行为的度考虑在内,特殊正当防卫没有必要限度,因而不存在防卫过当;一般正当防卫具有必要限度,即当事人的防卫行为是否明显超出了合理的限度。防卫行为一旦超出了必要合理的限度,那么就构成了防卫过当。防卫行为有可能演变成防卫过当或者故意伤害行为。例如,被告人甲系被害人乙的妻子,乙平时喝酒后经常回家殴打妻子甲。某晚,乙酒后回到家又动手殴打甲。甲期间多次求饶和警告均无效,乙将甲踢倒在客厅茶几旁并抄起椅子砸向甲,甲发现茶几上的水果刀拿起刀捅向乙。在乙吃痛倒地后,甲又向乙颈部砍击数刀,致乙当场死亡。经法医学鉴定,乙因颈部动脉破裂失血过多而死亡;乙腹部刀伤构成轻伤。法院认为,被告人甲在被害人乙酒后先暴力殴打伤人的情况下,有进行正当防卫的权利,但其在将乙刺中倒于地的情况下,在乙颈部连砍多刀,致乙当场死亡,造成了重大损害,已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最终认定被告人甲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本案中,被害人乙的致命伤是在其倒后由被告人甲的追砍行为造成的,属于追击行为单独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形,应认定为防卫过当。

4小结

法律是维护和保障国家和社会安定的有效工具。全民提高法律意识,合法的保护自身或他人权益,共同构建和谐的法治社会。保障社会利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震慑犯罪分子使之不敢轻举妄动,鼓励公民同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做斗争,这才是正当防卫的目的和意义。在我们日常生活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案件,正当防卫制度也有两点不足:其一是侵害人的侵害行为是否已成事实,其二是被侵害人的防卫行为是否超出合理必要的度。目前我国法律对这点并没有做出明确且统一的规定,因此司法机关在司法实践中遇到了种种的困难。建议立法机关必须明确对正当防卫制度的法律描述,统一对正当防卫行为的认定标准。

我国现行法律虽然对侵害人对被侵害人造成财产损失,以及被侵害人对侵害人造成财产损失规定了刑事责任,但是就此应如何承担民事责任并未做出明确规定。所以,立法者需针对于此做出明确的民事责任的规定。对于侵害人对被侵害人造成的法律损失,法律层面上应对被侵害人予以保护。若侵害人主张被侵害人对自己造成的财产损失要求赔偿时,如果被侵害人采取的是合理的正当防卫行为,则法律层面上,无论是基于法理还是公序良俗,都不应对侵害人予以支持和保护[3]

参考文献

[1]李明翰.正当防卫制度的完善探究[J].法制博览,2021(6).

[2]吴奕练.正当防卫司法认定的现实困境及出路探析[J].法制博览,2021(5).

[3]张宝.防卫限度司法认定的困境与出路[J].法学杂志,2016(10):95-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