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权入宪探析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2-07-05
/ 3

环境权入宪探析

傅湘玲

(海南大学 570228 )

摘要环境权是环境法核心的权利,也是当代社会一项新兴的宪法的基本权利。十九大后,生态文明建设与人权法治保障的宪法地位、发展方向和建设目标得到确定,为我国环境权入宪提供了新的历史机遇和基础。环境权条款在环境宪法法规体系中扮演着主导和协调的角色:一是环境权利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它是公民对环境公益诉讼和行使环境监督权的重要内容;另一方面,作为国家生态资源的权利来源,是实现宪法在生态领域对于国家发展与公民需求之间规范的系统保障功能的权利基石。因此,本文将从环境权的产生与发展、我国环境权入宪的必要性与存在的问题以及环境权入宪的建议进行探析。

关键词环境权;入宪;必要性

一、环境权的产生与发展

"环境权"一词来源于西方国家早在1960年代,一位医生就曾环境污染行为进行了控告。他指出,将放射性废料倾倒到北海已经违背了《欧洲人权公约》中有关保障公民享有清洁卫生环境的条款,侵犯了公民的基本权利。这项指控立刻引起了全球的激烈争论,认为"环境权"应被视为一种基本人权。

二十世纪70年代,关于“公民环境权”的争论越来越激烈。1970年,日本举行了一次全球性的公害问题国际座谈会,并于会议通过了《东京宣言》。《东京宣言》指出,应当将每个公民所享有的生活环境不受任何人侵害之权利作为一项基本权利纳入现行的法律系统之中。这个表达清楚地表达了对人类环境权益的维护和人类对美好环境的向往1972年,在斯德哥尔摩举行了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会议产生了第一个世界环境宣言《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宣言》它的诞生标志着人类所享有的环境权益第一次被明确宜示。"环境权"的理论在此过程中得到了不断丰富和发展。其中最有影响的应该是萨克斯教授的"环境公共信托论"他认为,环境法律有三大任务:首先,“确认对于良好环境的公民权利是一种可以强制实施的法律权利”;其次使这项权利通过公民个人以公众身份起诉而成为可强制执行的最后设立环境质量普通法的框架。这理论也是我国一些环境法学者主张将"环境权"入宪的理论来源之一

不仅如此,随着"环境权"学说的持续发展"世界八大公害"为代表所引起的各种环境问题也在全球日益增多,这双重因素促使各国纷纷将其纳入《宪法》。根据《世界各国宪法》统计,联合国已有193个国家宪法中写入了“环境权”

二、我国环境权入宪的必要性与存在的问题

环境权入宪已经成为当代宪法发展的趋势宪法环境权条款遍布亚洲、欧洲、非洲、美洲、大洋洲八十余个国家,包括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有大陆法系国家,也有英美法系国家和伊斯兰法系国家;有资本主义国家,也有社会主义国家(越南)和前社会主义国家。可见,环境权已成为生态文明时代一种普遍的人权。环境权入宪对于克服生态危机、保障人性尊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这是因为“人权的途径是一种强有力的要求,是一种在理论上不会受到以游说和交易为特征的官僚机构决策程序所左右的权利。这种精神的力量是超越了个人的贪婪和短暂的思想的。所以,环境权入宪是非常有必要的。

(一)环境权入宪必要性

1、环境权入宪是保护环境权的坚实基础

环境权是一项基本的公民权利,它应当在宪法中加以明确规定才能真正地保护公民的环境权,才能真正地成为环境基本法的立法依据并将其进一步深化和具体化,为我国民法、刑法、行政法及诉讼法等部门基本法的立法提供坚实的基础。因此,将环境权这一公民基本权利纳入宪法并予以保障,是保障公民的环境权益维护其生存与发展的根本条件。公民环境权入宪将进一步促进民法、刑法、行政法和诉讼法特别是环境保护法对环境权立法的具体化和深刻只有将环境权宪法化,才能使公民的环境权利在遭受损害时得到妥善的处,并能够得到相应的补偿、赔偿和司法救助,从而真正地保障公民的环境权利。

2、环境权入宪是保护公民健康环境的需要

目前,我国的环境问题已日趋严重。大气、噪声、水污染、酸雨固体废物污染对人类的生存和工作环境产生了难以估量的影响。在我国宪法法律的规定中,对环境权利进行规范与完善,无疑对保护环境、保障人民的健康与幸福起到了积极作用。环境入宪不仅是对自然环境保护和利用的需要,是对人们健康取决于生态环境作用的保护,因此,环境权入宪本质上就是对生态环境的保护,而生态环境保护的必然是人享有健康权的根本

3、环境权入宪是环境法治的需要

法治应该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环境领域也是如此。在我国环境问题日趋严重的情况下,加强法制建设,以法律的形式对环境主体进行规范是十分必要的。目前,我国已经基本上建立了环境法规体系但在现有的程序性环境法中缺乏相应环境法律规范法律之间的不够协调环境标准的不够完善以及不健全的环境标准所以如何进一步完善

填补环境立法上的空白是急需解决的问题

(二)我国环境权入宪存在的问题

1、理论研究的自身约束

把环境权升为我国宪法的一项基本权利,必须摆脱环境权利理论研究的自我制约,即一种利益或权利受到认可、成为法定权利,特别是宪法权利的前提之一是其理论的完备和自洽。一是,通说待立。目前,我国对环境权的概念、主体、具体内容等尚未形成一个比较完整的理论体系,学界对此意见不一。以环境权认可理论为例可以将其划分为最广义环境权说、广义环境权说狭义环境权说且各学说间差异较大。二是,缺乏学科之间的交流与对话。当前,国内对环境权利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环境法学本学科而环境权研究本身受到环境法学科外的关注较少。环境权利的研究大多是基于其本身的专业知识,很少有跨部门法律的交流与对话。从不同法律学科的视角对环境权进行研究,可以使环境权的理论在经受了"各方考验"后更为完备、成熟并能提高理论界和实务界对环境权利的认同。环境权的学科之间缺乏对话交流其根源在于:作为一种新型的环境权,相对于其它权利而言,环境权的发展速度相对于其他权利而言更晚因此,在很短的时间里,必然会面对理论基础薄弱、接受能力不足的问题。三是环境权实现判断标准不明确对环境权得到保障或环境权得到实现可简单理解公民在一个良好的环境中,环境权利被适当地满足或者满足了自的生存和发展。这个貌似有道理的说法有其解释上的困难,“好的环境”是怎么定义的?它的评判标准是什么在具体实现和量化上都有很大的难度。在对环境权利是否受到适当保护的判定中,良好的环境”“满足自身的生存与发展表述都带有抽象性和模糊性,如何用科学合理的方法模式将其具体化和量化是一件很困难的事情。若不能将评判标准具体化、量化,则在实际应用中会遇到一定的难度。

2、相关的法律法规内容碎片化且体系不统一

虽然近几年来,我国对环境保护方面的基本法进行了新的修改,加强了对环保的监管,但是污染防治和资源保护的问题依然突出,环境与资源的发展在有些地方仍处于失衡状态我国现有的生态环境相关的法律有30多部,但其内容结构不统一,存在着大量重复、矛盾等问题。如目前把相关资源问题归属到传统的《民法》《刑法》以及其他部门法中但有些条款或分散或相互交织,对自然资源的总体规划和保护不利,对有关法律的执行和适用造成极大的障碍。而且,这些法规都是由不同的部门制订的,因为各部门间的职责范围不同、沟通不畅等原因可能会导致了法律制度之间相互矛盾在执法中出现利益冲突和互相推诿的情况,从而使法律对环境的保护效率不佳,甚至造成了执法资源的极大浪费。同时,现行的法规也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新要求,有些地区还存在着立法空白的现象

3、宪法层次功能缺失

宪法层面的环境权是宪法规定的以公民基本权利为基础的环境权。即通过宪法确立环境权的价值层次,将环境权的内在价值导向渗透到法律体系当中从而实现实现应有权利法定化环境权的宪法层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它是连接环境权抽象价值与具体制度的桥梁也是解决环境法合法性问题的权利基石。具体来说,相对于非宪法级别的具体环境权宪法层次上的环境权利具有两方面的功能


(1)解释功能

宪法层面的环境权具有概括性和抽象性,是具体环境权的基本权利它对具体的环境权具有指导作用,它决定了具体环境权的基本性质、内容以及司法适用原理,也就是对于具体环境权的立法如何适用,必须依据宪法层面的环境权进行解释。

(2)创设功能

即把环境权作为具体环境权的来源或权利基础,在宪法层面上创设出各种具体的环境权。宪法国家的根本大法是部门法立法根基所在宪法层面上的环境权利是具有最高位阶和最高效力。宪法既调节了公民与公民的关系,国家机关与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也调节了国家机关与公民之间的关系,并对其进行了制约,从而保障了公民的权利免遭公权力的侵。环境权利是宪法层面上的权利,它可以为环境法的制定提供法律支撑和依据同时也为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部门法制定相应的法律体系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总之,宪法是环境法、行政法和民法等的规范依据宪法应为环境法提供足洽的理论和规范依据,环境法应主动对接宪法环境条款并在具体的环境法律体系中得到体现在我国,宪法法是一种静态的行政法,而行政法则是一种动态的宪,应通过以宪法为依据的行政法有效发挥行政权对环境治理的主导作用宪法是民法的立法依据,在特定的条件下,宪法条款可对民事活动产生规范效力。缺乏宪法层次的环境权,是导致产生立法庞杂混乱、行政效率低下、司法资源浪费等现状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环境权入宪的建议

1、通过修改宪法增设独立环境条款

在宪法修正案中增加明确的、独立的环境权利条款是一种更好的途径。这样才能使境权入宪的宣示功能、警示功能、教育功能更好地发挥促进立法功能。尽管我国的法院没有权力将独立的宪法环境权条款作为审查法律是否合宪的依据

甚至目前也不太可能将其作为直接的判决依据,但是,宪法环境权至少可以作为裁判的理由,可以作为法院对法律进行合宪性解释的依据因此吴卫星教授认为,应我国现行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增加一个环境权条款X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权在清洁、健康、生态平衡的环境中生存,有权依法获取环境信息参与环境决策并有权通过诉讼保护环境的权利国家有责任采取相应的法律和其它措施来保护和改善环境,以预防和减少污染和其它害。本条分为两款第一款对公民的权利进行了定,其中前半句规定的是公民环境权后半句规定的是知情权、参与权和诉诸司法权,从而使环境权得到进一步的保障。该草案对环境权作了“清洁、健康、生态平衡”的修改,既考虑到人的利益,又考虑到环境自身的利益,这是是人类中心主义和生态中心主义的调和而前款后半所述的程序权利,则是为各国的环境权进入宪法提供了一个参考。

2、建立健全生态环境相关的法律法规

针对与生态环境有关的法律之间存在内容碎片化、相互冲突且有立法空白等问题,我国应当不断完善防治环境污染、自然资源和地方生态相关法律制度。一是在在防治环境污染方面,要尽快制订应对气候变化、土壤污染等相关法律如要对农用地土壤的环境问题予以高度关注,因为农用地土壤污染会对国家的粮食安全产生直接的危害,而且需要付出高昂的代价。因此,要按照污染后的修复难度和破坏程度对违法者进行更严格的惩罚。同时,应通过立法加强对草地、湿地等生态环境的保护。二是在自然资源领域,应制定基本法来协调自然环境法的内部关系,通过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等加以规范,以促进生态文明的发展。例如:加强天然林保护,加快制定天然林保护条例。三是地方生态立法方面,尽管《立法法》中明确了各区市在城市、文物、生态环境等领域具有立法权,但在立法上的技术含量不高、过于追求立法数量而忽视立法质量的问题为此迫切需要制定相应的法规来规范和引导。

结语

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我们必须在外部担负起大国的责任,而在国内,我们必须正视我国建设事业带来的挑战。要跨越这个由环境问题所造成的发展差距,就需要在制度中引入公民的环境权利。我国严峻的环境危机形势使得将公民环境权宪法化具有了现实的必要性果没有公民的参与和支持,我国的环保工作最终会陷入“独木难支”的境地。无论是保证可持续发展的动力,还是提高民众的环保意识,从立法的源头上完善环境法以及将公民的环境权明文纳入宪法,都是最佳的选择。而将公民环境权列入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之中,亦是为其他环境资源相关法律法规开山引路的良策,这对于保障公民的环境相关权利,让他们活得更有质量、更有尊严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参考文献


【1】 苗梦舒. “环境权入宪”的宪法反思[D].山东大学,2020.

【2】参见吴卫星:《环境权理论的新展开》,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8 年版。

【3】魏世婧,范兴嘉.环境权入宪之冷思考[J].西部法学评论,2020(03):117-124.

【4】阎桂芳,韩昕芮,姚好霞.生态文明入宪与相关法律保障体系的完善[J].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2020,43(02):81-83.

【5】盖昱如.环境权入宪立法构想[J].沈阳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13(06):551-5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