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司法公正的法律标准与社会标准之共生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8-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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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公正的法律标准与社会标准之共生

张东鹏

张东鹏

山西省太原市城西公证处山西太原030024

摘要:目前,司法公正的标准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法律标准,二是社会标准,当然其的法律标准就是人民法院的裁判一定要符合法律规定,只有严格的按照法律程序并且在法律规定的要求内做出的裁判就一定是公平公正的。与其相对的社会标准就是其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做出裁判结果的态度是呈赞成还是反对,倾向于民俗、常理、伦理道德等角度来评判司法。同时,司法公正的社会标准他有着自己的特性,首先是可观的,人民群众在对人民法院裁判的结果态度在一定条件下它是确定的;其次就是主观性,由于每一个人的思想都不一样,所以个人的思想观念和法律意识等形成的内心感受对人民法院做出裁判的结果评议往往都是很随意的。

关键词:法律程序;思想观念;法律意识;公平公正

一个完美的裁判不仅要符合法律标准,更要符合一定的社会标准。司法的裁判本就是公平公正、利益衡平的过程,在司法实践中,作为一名法官应在遵循法律标准优先于道德标准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衡平相关主体利益,促进司法公正的法律标准和社会标准的共生与契合。

一、司法公正的法律标准与社会标准

司法公正的法律标准就是指人民法院的裁判一定要将符合法律规定做为其评议标准,并且还要严格的按照法律程序在法律规定的要求内做出的裁判都是公正的,违法的裁判一定是司法不公正的裁判。司法公正的法律标准一般具有以下几个特点:首先是确定性,法律规范是一种可靠的且拥有可操作性的规范。法官在面对司法裁判时,一定要做到有法必依,以遵守法律程序为前提,不以法外因素作为裁判案件的依据,要对类似的案件做到相同的处理,法官的义务就是要严格遵守法律规范,要正确的使用法律。其次就是技术性,法官通过严格的按照法律规范来来维护法律的稳定性、确定性和统一性,其倾向于法律证明,侧重于法律条文的准确适用。当然法律标准就是由这种技术性的操作来进行评议司法的公平公正。最后就是可观性,法官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的适用不加以任何的个人偏见,严格遵循确定性的法律规范,案件事实认定要客观。

司法公正的社会标准就是其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做出裁判结果的态度是呈赞成还是反对,倾向于从民俗、伦理道德等角度评议司法的公正,广大社会人员对法院裁判的公正性就是以此来进行评定。与司法公正的法律标准来比较,社会标准同样也拥有几个特点:首先就是不确定性,其具有极强的不确定性,虽然社会标准是民意的一种反映,反映出社会客观现象,理应具有一定的确定性,但是和法律标准一比较,其的不确定性表现的其为明显。社会标准的不确定性首先就是认识方面的不确定性,对相同的案件,不同的评议主体将会给出不同的评议结论,就算是同一个评议主体,在不同的评议时间可能也会给出不同的评议结论。例如:1996年4月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卷烟厂发生一起强奸杀人案,警方认定是18岁的呼格吉勒图是凶手,当地的民众再案发时通过警方的惹你的那个也都认为其就是凶手,当时法院裁判呼格吉勒图死刑。但是在2014年11月,呼格吉勒图案进入再审程序,最后判决其无罪释放,多数的民众又表现出与一开始截然相反的态度,对其表现出很强的同情心,要求查出凶手严惩凶手。其次就是数量方面的不确定性,社会标准中所体现的民意究竟代表多少公众难以做出准确的判断,特别是我国如今缺乏权威的民意调查机构,很难将抽象的民意通过数据分析以具体的百分之百的方式公诸于众。最后就是,社会标准具有很强的道德性以及一定的主观性,司法公正主要就是采取由广大群众来评议司法的公平公正,侧重于从民俗、常理、伦理道德等角度来评判司法公正与否,道德性较强,然后就是广大群众在评议司法案件时,大多数都带有自身对案件的认知和情感色彩,评议的结论难免会出现局限性以及随意性。需要说明的是,社会标准也具有一定的现实性和科学性,能够在一定的程度上体现出法律的实质和精神,这对于实现司法的公平公正具有重要的意义。另外,社会标准能够展现出法律的社会性以及人民性,促使法官在审判时能够充分的考虑其的社会标准,使其审判活动充分体现服务于社会的职能,并且其还能弥补司法滞后的缺陷,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的理想目标。

二、法律标准和社会标准的牵连与共生路径

2.1司法公正的法律标准和社会标准的牵连

一个完美的裁判理应在符合法律标准的同时还符合一定的社会标准。在一个法治传统良好、社会关系相对稳定、社会主流价值观趋于一致的国家,法律标准与社会标准理应具有统一的特性。这主要来源于道德与法律的完整统一性。道德与法律同为上层建筑的砥柱,都是维护社会的治安以及规范广大群众的思想行为的重要手段,两者之间应该相互联系,相互弥补。当道德的社会规范以法律规范的形式加以确立时,道德便具备了强制性的规定。法律应反映道德的内容,理应追求善,道德的标准确立是司法公正法律的重要方式。法官在裁决时理应充分的考虑道德、社会舆论等各方面的因素,让案件的处理结果获得更好的社会反应,加强司法公正的法律标准与社会标准的联系,使之达到统一性。

2.2法律标准和社会标准的共生路径

司法裁判本质上就是利益衡平的流程。法官在裁判时既要充分的考虑当事人的利益,还要考虑到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衡平,这将会加大法官在裁判时难度,因为既要严格按照法律的规范来办案,又要充分的考虑到社会人员对司法裁决结果的关注程度和心理承受能力,努力的实现既与法律的规范要求相符合,又能与社会民众的要求和心理期待基本相一致的目标,争取赢得整个是社会广大群众的认可以及支持。

三、结束语

在当今社会的法治制度下,法官只有一个上司,那就是法律,严格的按照法律程序并且在法律规定的要求内做出裁判是司法遵循的基本准则。同时,司法公正的社会标准有时比法律标准更能够展现出法律的准则和精神,在司法裁决的流程中,法官在遵循法律程序的基础上,还应该充分的考虑广大民众的要求,对于符合法律精神和准则的民众应给与充分的尊重,采取一些与民意最相近的法律规定来裁决案件,做到法官裁判时既遵循法律的规范,又能符合社会民众对司法裁判结果的期盼。

参考文献:

[1]周帼.论司法公正的法律标准与社会标准之共生[J].求索,2017(08)

[2]胡昌明.司法公正的评价:法律、法理与社会标准的统一[J].法律适用,201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