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实践与思考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7-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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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实践与思考

匡保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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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上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明确,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就是让咬耳朵、扯袖子、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大多数;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是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是极少数。“四种形态”既是对我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实践的深刻总结,也是为纪检监察把握工作重点和履行监督责任指明了方向。本文围绕监督执纪中把握运用“四种形态”的具体实践问题和思路展开了探讨,旨在推动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不断取得新成效。

关键词: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实践

1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内涵

1.1“四种形态”彰显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智慧和理论创新

“四种形态”的涵义,揭示出从违纪直至涉嫌违法程度渐深的问题,包括了批评教育、党纪处分等多种组织处理方式,强化了党章党规对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从严治党的刚性约束,明确了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任务。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提出是党的纪律建设的重大理论创新,表明党中央在“五位一体”、“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下,更加自信地把监督资源投放到党的建设最前沿,更加自觉地把执纪力量下沉到管党治党的最前线。

1.2“四种形态”蕴涵惩治腐败标本兼治的战略思想和驱动境界

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纪委作为党内监督专职机构,更加明晰自身的职责定位,以体制机制改革为契机创新推动纪律建设,通过修规立法、完善规章制度,提升执纪水平,提高执纪效率。“四种形态”如同纪律行为的“刻度之尺”,着眼于由标至本的治理过程,通过设置层层防线,逐级采用阻挡、警示、处理等处罚措施,实现阶梯式管控模式。面对当前依然严峻复杂的反腐败形势,在全党范围内,最大限度地减少腐败存量、遏制腐败增量,不断净化社会风气,进而形成良好的政治生态。

1.3“四种形态”传承依规治党的方针政策和建设动力

国有国法,党有党规。《党章》规定,“党组织对违犯党的纪律的党员,应当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就是要从“小事小节”抓起,严明党的纪律和规矩,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牢牢抓住纪律这个根本,就是抓住了事物的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找到了依规治党和依法治国的“黄金分割点”,必将成为反腐倡廉的建设动力。

2实践中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存在的问题

2.1责任分工上存在“两个不明确”

一是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分工不明确。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主责在党委,无论是“咬耳扯袖”、“红脸出汗”,还是组织处理、党纪处分和立案审查,都应由党委来决定和组织实施。实践中,一些党委主体责任意识淡薄,认为“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只是纪委的事,跟党委没关系,存在推责敷责现象。二是职能部门分工定位不明确。党委各部门在落实“四种形态”中该负什么责任、处于什么位置、履行什么职能,没有明确定位,实践中存在一些党委落实不力、组织协调不到位,导致各部门职能交叉、资源重叠,各自为政、重复监督检查、协作不力等现象。

2.2把握运用上存在“两个不清晰”

一是认识不清晰。一些基层干部对“咬耳扯袖”、“红脸出汗”采取哪些方式,党纪处分和问责处理方式与“四种形态”该如何衔接,缺乏正确认识和界定。二是方式方法不清晰。一些党员干部对“四种形态”中的每种形态该如何把握运用,缺乏清晰有效的方式。比如,有的地方把“四种形态”常态化作为挡箭牌,“不抓不管”,不问责、少动纪、不移送,甚至将严重违纪涉嫌犯罪的行为做一般违纪行为处理。

2.3执纪能力上存在“两个滞后”

一是执纪人员力量滞后于形势要求。人员素质不高、学历较低、执纪能力不强的问题在各个层级都有所体现,“越往下执纪越不规范、越往下执纪越松”的问题较严重。二是执纪手段滞后于形势发展。目前,无论是实现“抓早抓小”,还是“快查快结”,在大数据的共享上、在反腐协作配合上、在问题线索的收集上,执纪手段都有待进一步提高。

3完善实践“四种形态”的对策建议

3.1重点落实“第一种形态”

在“四种形态”中,第一种形态是逻辑起点,范围最宽、路径最广,考核的是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日常监督管理之功。“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最能体现防微杜渐的思想,最能体现对党员的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落实第一种形态,不仅纪委要做,更是党委主体责任的重要内容,真正把党的领导体现到日常管理监督中,用纪律管住大多数党员,敢于较真,注重日常,抓早抓小,防微杜渐。也要求广大党员干部都能敢于批评和自我批评,坚决反对自由主义、好人主义不良倾向,切实履行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养成自觉接受监督的习惯,使党内关系正常化。落实第一种形态,必须有明确的指向性、针对性,前提是发现了轻微的或苗头性的问题需要及时提醒纠正的,而不是泛泛而谈。一定是奔着问题去,防止拿集体谈话、任前谈话、岗位廉政风险谈话凑数。

3.2细化责任体系,厘清责任界线

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要抓好责任分解,明确党委、纪委和职能部门在实践“四种形态”中的任务和目标,增强操作性和指导性。重点突出党委主要负责同志的责任,抓好责任清单的细化分工和向下延伸,形成环环相扣的主体责任闭环效应。在纪律审查方向上实现五个转变,即从“战术反腐”向“战略反腐”转变,从重点“盯违法”向“盯违纪”转变,从重点审查“经济犯罪”向审查“纪律问题”转变,从管少数向管全部转变,从重点治标向标本兼治转变。同时,加大对落实“四种形态”不力的组织和个人的问责力度,确保“四种形态”执行到位。

3.3强化协作配合,整合监督资源

充分发挥纪委和监督联席小组的作用,强化纪委同反洗钱、审计、外汇检查、法律事务处等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把严格执纪与严格执法有效衔接起来,既确保党员干部的违纪问题得到严肃处理,也确保其违法问题受到应有惩罚,体现党纪国法的权威。完善信息沟通机制,定期召开监督联席会议,及时通报重要审计结果,反馈执纪执法情况,为抓早抓小提供线索保障。

3.4创新监督执纪方式方法

应围绕重点领域、关键环节、重点对象、重要节点等对中央“八项规定”、《准则》、《条例》等要求的贯彻执行情况开展高频度、多层次、全方位的监督检查,坚决正风肃纪,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将监督检查的切入点从“配合”行政部门开展督查,转移到对部门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相关部门抓执行、抓落实,以提升监督成效。

3.5健全监督执纪工作的考核

评价体系一是完善更符合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考核评价体系,在考核项目、指标和分值上更好地体现“四种形态”的要求,指引和带动工作开展。二是要建立健全内部协作机制,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认真收集和管理问题线索。三是积极探索扩大纪检组织覆盖,加大监督检查和约谈函询的力度,努力把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解决在触碰纪律的底线之前。

结语:综上所述,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党中央的顶层设计,体现了我们党对管党治党规律和反腐败规律认识的进一步深化,是党内监督的重大制度创新,有利于落实落细落准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要求。展望未来,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将呈现出制度化、严格化、常态化和全域化的发展态势。持续推进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对维护良好健康的政治生态有着积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陈静.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实践与发展态势[J].观察与思考,2017,(07):75-80.

[2]于逢良.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促进纪检监察工作[J].农业发展与金融,2017,(03):100-101.

[3]李海萍.国企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落实之道[J].现代国企研究,2017,(04):2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