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收购:公司命运由市场决定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01-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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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明确规定,上市公司收购的主体是投资者,也就是说,不论是法人还是自然人,都可以具备收购主体的资格,都应享有同等的投资选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