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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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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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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收购:公司命运由市场决定
要约收购:公司命运由市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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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证券法》明确规定,上市公司收购的主体是投资者,也就是说,不论是法人还是自然人,都可以具备收购主体的资格,都应享有同等的投资选择权。
DOI
yzdl07nqdl/256788
作者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上市公司》
2001年2期
关键词
《证券法》
自然人
上市公司收购
法人
要约收购
收购主体
分类
[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出版日期
2001年02月1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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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期刊
上市公司
2001年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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