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收购:公司命运由市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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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证券法》明确规定,上市公司收购的主体是投资者,也就是说,不论是法人还是自然人,都可以具备收购主体的资格,都应享有同等的投资选择权。
作者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上市公司》 2001年2期
出版日期 2001年02月12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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