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方主张解除合同的权利性质研究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7-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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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很多当事人选择违约要求解除合同,但关于违约方是否享有法定的合同解除权的判决相互矛盾,理论界也存在两种相反的观点。在合同不具备继续履行的条件或者不宜强制履行的客观情况下,应当由法院依据《合同法》第110条裁决终止合同履行,但裁决的法理基础不是违约方享有隶属于形成权的合同解除权,而应基于该条赋予的拒绝履行合同抗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