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员劳务恶意诉讼已成为当下审判活动的顽疾。2012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全面加强了防治恶意诉讼的力度,创设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3款的相关规定出发,结合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四章之规定,分析了该制度的创设背景、法律要件,并对具体实施问题提出相应建议,探讨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对防治船员劳务恶意诉讼的重要意义。
中国海商法研究
2017年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