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德”、“礼”主导下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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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传统中国乃伦理社会,儒家伦理思想占统治地位,“德”、“札”遂成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基石。“德”、“礼”不仅是法律制定和执行的依据,而且法律的内容也大多关乎“德”、“礼”。“德”、“礼”的这种主导地位,在不同的时期,有不同的表现形式,体现一定的阶段性。这种“德”、“礼”主导下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当代中国法制建设仍然从正反两个方面发挥着其影响作用。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长春市委党校学报》 2008年1期
出版日期 2008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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