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行政附属性规定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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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从立法背景和法条表述来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行政附属性规定的规范目的在于限制处罚范围和贯彻广义刑事政策思维。但是,这种规定不仅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模糊了刑法与行政法的界限,而且不符合刑法谦抑主义的原理,最终难以实现法益保护目的。实际上,行政附属性规定反映的是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属于量刑情节的范畴和刑法的实质内容,故应当转化为法定量刑情节。
作者 李梁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政法论坛》 2017年5期
出版日期 2017年05月15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