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自然人主体如何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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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主体是“用人者”,包括自然人和用人单位。区别于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司法实践中,由于公司、企业(包括合伙企业)等经济组织形式的多元性和实际运营的复杂性,如何准确界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自然人主体,需要进一步探析。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人民检察》 2017年8期
出版日期 2017年08月18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