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辩权适用的几个法律问题

在线阅读 下载PDF 导出详情
摘要 不安抗辩权是大陆法系国家合同履行中的重要制度,是为了贯彻公平原则,避免合同先履行一方蒙受损失而特设的制度。许多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立法,如德、法等国的民法典或债务法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都存在不安抗辩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六十八条也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观察与思考》 2000年7期
出版日期 2000年07月17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 相关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