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合同法的不安抗辩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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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正>不安抗辩权,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依据合同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发生某种情形可能构成对自己利益安全的危险,对方又拒不提供担保时,可以中止履行合同的一种权利。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
作者 张平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法学天地》 1999年11期
出版日期 1999年11月2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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