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我国长期存在的传统的伦理观念,对妇女形成了一种无形的束缚,使现代妇女面临着一场严竣的挑战。这种挑战实际上就是对这种既成规范的挑战,是对现代文明与传统模式冲突所带来的痛苦的抉择。本文试从以下两个方面,对处于社会变革当中的现代的妇女的状况,做些初步的探讨:第一,是妇女家庭地位的变化。现代社会,由于职业的多元化,妇女更多地摆脱了家庭的束缚,走向社会。家庭已不再是妇女全部活动的空间,交往方式大不同前,眼界也随之大开,各种新观念、新知识逐渐为她们所接受。职业的范围扩大,极大地改善了妇女在经济上的地位,进而又造成了她们在家庭里有了更大的发言权和自主权。舆沦、传播媒介,文艺形式等的反映,对此创
简介:法治之路漫长而曲折,特别是对一个拥有几千年独特文化传统的国家而言.法治之路更加艰辛。实现法治目标的艰难有其历史和现实的种种原因,但不可否认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我们缺乏诉讼的胆识和勇气,简单一句话:怕打官司。中国有句谚语:一字人公门,九牛拔不转,其反映的是诉讼的难度,打官司的离奇和曲折。《笑林广记》记载:官吏听讼断狱“无是非,无曲直,日打而已矣,无天理,无人情,日痛打而已矣。故民不日审官司而日打官司。官司而名打,真不成为官司。”时至今日,观民意、察民心,这种想法仍旧占据我们普通百姓的心中,仍旧让我们不想打官司、不愿打官司、不敢打官司。
简介:诉讼担当理论主要是围绕第三人代替权利义务主体参加诉讼的场合展开讨论的。第三人替代诉讼标的之权利义务的主体(或者与权利义务主体同时)持有当事人适格,并且该当事人承受的判决效力也及于权利义务主体的情形,就被称为第三人的诉讼担当。根据管理权获得的不同情况,第三人诉讼担当可以分为法定诉讼担当和任意诉讼担当。所谓法定诉讼担当就是按照法律规定当然发生的诉讼担当就是法定的诉讼担当;其当事人适格的基础可以理解为基于法律授权而获得管理权,并具备当事人适格。所谓任意诉讼担当就是基于本来权利义务主体之意思进行的诉讼担当;其当事人适格的理论基础可以理解为基于当事人授予管理权或者是诉讼遂行权,而具备当事人适格。下面,就对这两种类型的诉讼担当分别论述。
简介:[摘要] 人的独立性发展是社会发展和人的发展需要,独立性培养应当成为教育关切。本文认为当前独立培养存在的问题根源于对独立性的认识不足,因此主要对独立性的理解作了较为详细的论述,特别对中西两种文化、哲学差异之下独立性理解的差异进行思考,并以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观点、理论推进认识。在独立性认识的基础上,本文对儿童独立性培养问题略作讨论,希望对教育实践者开展相关教育有所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