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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对赌协议的效力是“海富投资案”的争议焦点。对赌协议为射幸合同,至于是否是附条件合同则取决于当事人的约定。对赌协议中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受到法律保护,而且是一致的。对赌协议结果的实现主要取决于当事人的努力而非运气,因此法律应当允许对赌协议的存在。“海富投资案”中,公司与股东的对赌协议损害了其他股东的利益,违犯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但并未违反投资领域共担风险原则,也不是借贷合同;股东之间存在的不是对赌协议,而是保证合同。法院在对对赌协议这类新型投资关系进行审理时应当区分民事审判理念和商事审判理念,使司法适应商事法律关系的灵活性。

  • 标签: 海富投资案 对赌协议 审判理念
  • 简介:台湾地区“劳基法”第2条中对奖金的规范是与本薪与津贴规范为工资给予名目之一。该法第29条对年终之奖金之规范与对本薪与津贴性质完全不同,企业之雇主被要求要给该年终奖金者,为具有非工资之性质的奖金。企业之雇主就该年终奖金,虽由雇主自行订定给予方式,但有该法之强制规定,雇主年终奖金是否必须如工资之意义为必要给予。“劳基法”的年终奖金制度,则有二元制度。参考美国联邦与许多州之劳动基准法制下,奖金之给予为以雇主有无裁量判断余地而区分该奖金为恩惠性或为具工资性质之给与。台湾地区“劳基法”下之奖金若为契约、协议做法或具有可衡量标准,而给与的奖金,其性质有如工资,为必需给予之奖金。雇主恩惠性给与之奖金,应属例外。

  • 标签: 奖金 劳基法 裁量判断余地 本薪
  • 简介:工信部在2011年1月14日公布了《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该意见稿中第二章第六条第三款涉及网络广告的内容规定:不得干扰用户终端上其他经营者提供的合法产品或服务的运行,或者修改其他经营者提供的合法产品或服务的内容,或者拦截其他经营者提供的合法产品或服务的信息。①意见稿的这项规定似乎是在否定网络广告拦截软件的合法性。如果这条规定得到实施,这无疑将会对中国的网络广告产业带来重大的影响。

  • 标签: 网络广告 司法实践 法律性质 拦截 互联网信息服务 软件
  • 简介:适用于有形财产交易的货物买卖与信息内容交易的法律制度是不同的,当产品是有形货物与信息内容相结合的混合产品(如标准软件)或有形货物与信息内容一并提供的混合产品(如定制软件)时,就产生了信息混合产品交易法律确定及适用合同法律制度选择的问题。美国法院采用了根本目的标准和控诉要旨标准,这对我国法院审理相关案件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

  • 标签: 信息混合产品 交易法律性质 根本目的标准 控诉要旨标准
  • 简介:梳理我国关于劳动规章制度研究的文献,学界主要围绕七个问题展开讨论和争论,是为劳动规章制度研究"七问"。解决"七问"的关键在于其中劳动规章制度法律的答案。现有关于劳动规章制度法律的几种学说,对劳动规章制度的不同方面具有解释力,但仍需在提炼各说共识的基础上,从新的研究视角进行解释,才能整合既有学说的优点,弥补其理论上的缺憾,进而发挥对司法实践的指引作用。归纳劳动规章制度法律各说的优点,其共识性基础在于合意作为劳动规章制度的效力基础、维护用人单位经营自主权和保护劳动者权利作为劳动规章制度的二元目标、效率与公平的平衡作为劳动规章制度的价值追求。在此基础上,软法理论可以对各说的缺憾进行理论上的补足解释,最终形成了关于劳动规章制度法律的软法解释论观点。最后,软法解释论对开篇归纳的七个主要问题,均能作出比较明确的回应。

  • 标签: 劳动规章制度 法律性质 软法 解释论
  • 简介:在经济全球化和高等教育国际化的背景下,高等教育学历学位相互承认问题的重要性与日俱增。中外学位学历互认协议是中国与有关国家之间实现高等教育国际合作的重要途径,从本质上讲中外学历学位互认协议应该属于国际条约法的范畴,具有促进相关主体权益的保障、提供学位学历的法律保证、提高院校质量的可靠性、促进留学市场的规范性、增加中国教育的认可度、促进国际教育服务的自由化的法律效能。未来中外学位学历互认协议的发展趋势将集中在协议内容更加细化、互认方法更加多元、互认协议更关注实施效果、互认协议与国内法的衔接更加完善等方面。

  • 标签: 学位学历互认协议 学位学历认证 国际高等教育合作
  • 简介:并进而认定暂扣机动车行驶证不是行政强制措施呢,将因排污超标而暂扣机动车行驶证定性为行政强制措施较之定性为行政处罚,争论焦点主要在于该种因排污超标而暂扣机动车行驶证的行为到底属于行政处罚抑或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 标签: 性质界定 排污超标 暂扣机动车
  • 简介:互联网屏蔽广告行为是消费者的福音,是网站经营者的噩耗,对互联网屏蔽广告行为法律的正确认定是对其进行法律规制的前提。在美国屏蔽广告行为受《通讯规范法案》避风港规则的豁免是合法行为,但在学界中版权侵权论,第三人干涉合同侵权论被广泛讨论;德国“经营者可期待性标准”下屏蔽广告行为具有正当性。在我国对互联网屏蔽广告行为法律的认定不能一概而论,应对其进行类型化处理后再对不同类型屏蔽广告行为法律进行判断。借鉴德国、美国以及我国法院在最新两起案件中认定屏蔽广告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的经验为部分屏蔽广告行为设置“责任豁免”,对部分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屏蔽广告行为追究法律责任。

  • 标签: 互联网屏蔽广告行为 法律性质 美国通信规范法案 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类型化处理
  • 简介:对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方先行回收投资的法律,现行的各种学说均不能作出准确的界定.其中的"优先补偿说"、"让利说"和"保本经营说"实际上只是分析了该制度的经济性质;而"股权(资本)转让说"和"减资说"对该制度的法律定性,则都存在着以偏概全,难以自圆其说的缺陷.似惟有本文提出的"特殊信贷说",可比较适当地说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方先行回收投资法律制度的基本特征.

  • 标签: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法律性质 投资结构 税务机关 先行回收投资 激励机制
  • 简介:中国对船员外派机构实行海事行政许可制度,现行制度存在许多不必要、不可操作、相互矛盾的苛刻规定,不仅与《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所代表的国际立法发展趋势不符,同时也与上海自贸区实施的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格格不入.在全面分析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对参与船员外派服务的各类机构资质要求和监管规定的基础上,结合自贸区监管体制改革的新举措,对现行船员外派机构行政许可制进行了反思,并对船员外派机构在今后一段时间的发展进行了展望.

  • 标签: 《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 船员服务机构 自贸试验区 负面清单
  • 简介:关于中国足球运动员转会费的法律问题,有违约金说、赔偿金说、训练培养费说、所有权转让金说和优先权转让费说等。转会费的数额一般远高于运动员的收入,这不符合违约金的补偿性原则:赔偿金说未注意违约者被明文排除出转会名单,单方违约是运动员禁止转会的理由;所有权转让金说忽视了转会的人身属性;训练培养费说被国际足联肯定;优先权转让费说符合中国足球运动员转会费法律

  • 标签: 足球运动员 转会费 法律性质 中国
  • 简介:我国对新媒体转播体育赛事这一发展极为迅速的新生事物的法律界定还不太明确,认识上还存在许多分歧,造成新媒体转播体育赛事很多侵权现象经常发生。采用文献资料、逻辑分析等方法分析我国体育赛事转播权概念、特征、发展概况、法律、侵权现象及侵权救济。结果表明,新媒体转播体育赛事已成锐不可当之势,只有完善体育赛事网络转播的法律制度、加强相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加强新媒体新闻机构行业自律,才能使我国新媒体转播体育赛事走上健康发展的康庄大道。

  • 标签: 新媒体 体育赛事 转播权 法律保护
  • 简介:售后包租是开发商的促销手段之一,但“包租”约定,使得售后包租的行为具备了“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特征。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适用应保持足够的谨慎,其直接原因在于刑法谦抑性原则的要求,根本的原因在于我国当前的经济发展模式应当由“强政府——弱市场”向“强政府——强市场”进行转变,政府应当适当放权,加大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功能;同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慎用也使得存款人能够以被害人的身份来维护其债权。对于售后包租的行为,只要开发商已经依法取得了预售销售许可,通常就不应将其认定为“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而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其间所产生的纠纷,应通过民事领域的法律加以解决。

  • 标签: 售后包租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谦抑性原则 政府角色 市场
  • 简介:持有行为的法律再探讨——兼论我国持有型犯罪的立法之完善张广永内容摘要:本文从持有行为的界定入手,具体评价了关于持有行为的法律的各种观点,且从持有行为与作为和不作为的联系这一全新的视角论证了持有行为独立于作为和不作为的特性。并通过考察持有型犯...

  • 标签: 持有行为 持有型犯罪 法律性质 再探讨 行为人 金融票证
  • 简介:【摘要】保理并非一个性质单一的法律概念。融资性保理的法律既可以是应收账款转让,也可以是应收账款担保。此外,事实证明,应收账款担保融资是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不可或缺的一种融资手段。

  • 标签: 保理法律 兼应 应收账
  • 简介:<正>若将2009年10月1日施行的新保险法与原保险法相比较,可以发现其中百余处的立法变化中,大多数修改是顺应我国保险市场的发展需要,具有积极的作用。但是,有的修改值得商榷。笔者认为新《保险法》第26条即如此。新《保险法》第26条是取代原《保险法》第27条的。其关键之处是修改后的

  • 标签: 索赔时效 除斥期间 保险合同 保险事故 诉讼时效 我国保险市场
  • 简介: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擅自仿冒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不是所谓的"中国特色"、一时之需.相对于注册商标,商品特有名称是商品表征中相对易变的部分,也是商品外观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存在是符合商品流通规律的.对于商品特有名称的简称等非正式名称,在具备公示、持续使用和特有性的条件下也构成商品特有名称,从而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商品特有名称在本质上是未注册商标,对其应限定于为相关公众所共知的范围内适度保护,才能保证经营者有相当的行为自由和较低的信息搜集负担.

  • 标签: 商品特有名称 非正式名称 不正当竞争 法律性质 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