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民事诉讼中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起因于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对某民事行为或民事权利据以成立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发生争议。如何解决这一争议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处理结果。这一问题实际上就是: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可否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如果不能那么对案件应在程序上做何处理?例如在一起相邻权纠纷案件中,原告以自己的采光权受到被告的房屋妨碍为由,向某县人民法院起诉。而被告在诉讼中则以其房屋修建是经县城建局审批通过为理由提出抗辩,主张所建房屋虽对原告的采光造成一定妨碍,但不构成对原告的采光权的非法侵害,因为其建筑行为属于行政机关的许可范围之内。在此民事案件中就涉及到如下问题:人民法院可否在
简介:行政行为的规范化、科学化是现代社会的要求,也是我国目前处于转型期的急待解决的重要问题.政府担负着管理社会的重要职责,它所从事的行政与管理过程中的活动即是行政行为.对现代社会来说,行政行为对社会的发展起着极其重要的影响作用.社会是否能有序、健康地运行和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的行政管理是否有序、规范、科学.尤其是当社会发生变革,原有的机制、关系被打破,新的机制、关系正在形成时期,政府的行政行为必须根据新的需要尽快调整,尽快实现规范化、科学化,以保障和促进社会变革的成功.我国正处于转型期,虽然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国家制定了许多行政法规,颁布了大量的条例、规定、命令等,有效地调整了政府的行政行为,但行政行为仍存在着许多不规范、不科学的现象,需要重视、研究并解决.下面就我国行政行为不规范、不科学的表现、原因及解决办法谈谈一孔之见.
简介:摘要:近年来,随着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不断得到规范,水土保持立案的违法案件日益增多,行政相对人拒不执行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行为时有发生,这就需要采取行政强制等措施确保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本文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从规范行政机关行政行为、严格行政执法程序到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进行了浅析,为提高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以及贯彻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提出了一些浅薄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