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强制的裁量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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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行政强制是国家管理社会活动的重要手段,由于管理活动的多样性与变动性,为了达到既定的行政目标,裁量在行政强制设定与实施中均有必要与体现。基于行政强制的高危性,防止裁量在强制活动中被滥用,应当以行政过程论为视角,尊重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的原则,抓住实体法规制与程序法规制的两个方向,全面建构立法统制、行政统制、社会统制与司法统制的逻辑体系,从而保证强制裁量既有一定的活性,又有法律的正当性。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湖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2年3期
出版日期 2012年03月13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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