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2010年对青海妇女社会地位的调查数据与1990年数据对比,反映出当前青海女性婚姻家庭地位的一些新特点以及仍然存在的主要问题。从总体看.婚姻自由已成为主流,女性的家庭分工和生活模式发生明显变化,婚俗文化显著变化,家庭结构日趋小型化。但是,妇女仍是家务劳动的主要承担者,家庭暴力的存在依然是影响婚姻质量的重要因素。女性事业与家庭生活存在冲突,对容貌的过度重视,表现出女性的主体性意识仍然不足,女性离婚、再婚较男性更表现出困境。总之,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问题并不是独立于社会和经济的孤立问题,也不仅仅是女性这个团体的事情,更不是某个家庭的私事。其背后有着更为深刻和广阔的社会背景。
简介:(3)证据法上的问题。从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看,私人进行的书面财产约定没有直接的证据效力,需要当事人举证;对当时的情况进行证明,并经司法程序核实后才能成为确凿的证据。也就是说,在我国,可以成为被法院采用的据以认定事实的证据,必须要经过司法程序的实质性审查和核实(根据合法程序作出的公证书可以直接作为证据采用)。而根据《婚姻家庭(建议稿)》登记对抗第三人的规定,财产约定经民政部门登记后就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法定效力。由此推断:作为私文书的财产约定,经民政部门登记后即产生法定效力。那么在诉讼中,经民政部门登记后的财产约定能否当然具备法定的证据效力呢?如果具备法定的证据效力,由于该登记只是从形式上对双方的约定进行审查,未经过司法程序的实质审查,不能确认约定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作为定案的依据显然欠缺妥当;如果不能作为法院认定事实的直接证据,则行政部门登记的公示性和合法性又受到了司法置疑,第三人又凭据什么来证明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三、建议引入公证作为夫妻财产约定登记的前置程序夫妻财产关系因自身特征而引发出的上述问题是可以运用法律预防手段加以避免的。但《婚姻家庭法(建议稿)》仍采用以被动承认当事人“约定”结果...
简介:摘要:离婚后的财产分割是离婚案件中热议度较高的问题,夫妻双方对于婚后财产的争夺常常存在分歧,因而需要运用法律进行调节,完成对财产的合理分配,避免引起更大的争论与矛盾。过去所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以单行法律形式存在的,而自2021年1月1日起我国则正式废除了该项法律,将与婚姻相关的法律条例归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命名为“婚姻家庭编”。此变化中也同时对法律条例进行了完善和优化,其中针对离婚财产分割的规定就做出了多项要点的变化。基于此,本文对《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实施后离婚财产分割方面的变化进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