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在《物权法》中,善意取得制度仅仅在动产中适用。基于我国国情,我国《物权法》给不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在适用方面提供了相应的法律依据,该制度明确界定了婚姻证明对不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具有重要价值。可见,明确婚姻证明价值对不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具有重要意义。
简介:摘要:冒名处分他人不动产能否使用善意取得?法学理论界对此众说纷纭,司法实践中更是同案不同判。笔者从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价值基础、原权利人的不可归责性、第三人的善意保护四个方面出发,否认了冒名处分不动产行为直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观点,认为应参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使所有权利回归订立合同之前的状态,以平衡各方利益。
简介:摘要:信托制度系舶来品,大陆法系囿于一物一权原则。信托财产独立性是制度核心产生“闭锁效应和隔离效应”,一味追求信托财产独立性可能导致外部法律关系的侵害。《信托法》的重点是保护受益人。若委托人以别人的财产设立信托,又一味的强调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极易产生道德风险,委托人将非法占有或存在瑕疵的财产设立信托逃避财产的真正权利人的追索,损害他人利益。导致信托法价值异化,不符合交易安全的要求,影响信赖利益和公众对交易秩序的期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我国规定承继了英美法系的占有瑕疵继承制度,如果委托人通过别人的财产设立信托后产生纠纷,认定信托关系无效,受益人当然失去受益权;如果保护外部真正权利人又会影响善意的受托人和受益人的信赖利益,无法平衡信托财产独立性的静态权属安全和外部相对人之交易安全。从善意取得之视角出发,审慎考量当前广泛应用的瑕疵占有制度,如何运用善意取得机制寻求效率和安全的平衡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