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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不援助法律责任设立是相对于法律援助制度逆命题。法律援助制度是国家以法律化、制度化形式,为某些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免费或减费法律帮助,以保证当事人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社会公益性法律制度。1994年,国家司法部根据多年来探索和研究,公开提出了建立中国法律援助制度基本设想。通过几年努力,八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于1996年3月17日、5月

  • 标签: 法律援助制度 法律责任 律师法 法律制度 当事人 人民法院
  • 简介:保证责任期间可以约定,但是否应有明确、最长期限限制,这不仅应考虑保证人与债权人间公平问题,更要结合保证责任期间性质、当事人合同自由实现程度、制度推理现实性基础等因素来考虑.结论是对约定保证期间应尽量保证合同自由,取消来自强行法限制.

  • 标签: 保证责任约定期间 法律规制 保证期间 中国 当事人合同 司法解释
  • 简介:<正>不久前,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要求追究十一家药品制造商产品责任诉讼,使因果关系问题再次成为争论焦点。在辛德尔诉艾博特制药厂案(加利福尼亚州,1980年)中,争论焦点不但没有脱离原告人所受损害,而且可以说仍然是围绕着作为"实际原因"特定被告人认定问题。加利福尼亚最高法院在一个四票对三票判决中,把因果关系与

  • 标签: 被告人 原告人 产品责任 制造商 市场份额责任 侵权法
  • 简介:犯意表示虽然不构成犯罪,不需要承担任何刑事责任,但笔者认为,犯意表示做出侵害了犯意表示相对人精神自由权,导致其精神利益和财产利益损害,因而构成民事侵权,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由于我国目前立法没有对精神自由权和侵害精神自由权民事责任进行明确规定,因此,一方面无法充分地保护公民精神自由权,另一方面也使我国法律无法对犯意表示行为人进行必要惩罚,从而无形中纵容了这种行为发生。

  • 标签: 犯意表示 精神自由 精神自由权 民事侵权责任
  • 简介:<正>(一)经济合同签订,是当事人双方共同进行法律行为,它是具有法律约束力文件。所以它一经成立,就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当事人不履行经济合同,不按合同规定完成自己应承担义务,就是违反经济合同行为,当事人就必须承担其违约责任。对于违反经济合同责任问题,我国《经济合同法》第四章做了专章规定。概言之,就是经济合同的当事人,当事人上级领导机关或业务主管机关以及直接责任者个人,由于自己过错,造成经济合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基于法律规定而必须受法律制裁。

  • 标签: 无效经济合同 双方当事人 违约责任 经济合同法 违约方 违约行为
  • 简介:不同于传统国际法理论,国际环境损害责任不以国际不法行为作为责任必要构成要件,责任主体多样化,不严格适用过错原则。在这些特点影响下,近半个世纪以来,国际环境损害责任呈现出私法化趋势。在引入损失分担原则后,严格责任被适度软化,国际环境损害责任归责原则实现重构,私法化倾向大致体现三个方面,国际法委员会立法态度,国际造法性条约实践及其解纷方式,责任制度模式选择。私法化趋势应强化国家补充责任理论运用,坚持损失分担和风险预防原则,适度软化严格责任,赋予解纷机制以污染者付费内涵,还需正视传统国家责任理论运用,加强国际环境法与国际关系和国际政治有机互动。

  • 标签: 国际环境损害责任 国家责任理论 严格责任 损失分担机制 私法化趋势
  • 简介:试论证券内幕交易法律责任●深圳市蛇口公安分局林电雄证券法律责任制度旨在预防和制裁证券违法行为,追究有关当事人法律责任,以维护和保障投资者权利和市场利益。内幕交易实质上是一种证券欺诈行为。内幕人员利用其所占有的实质性非公开信息进行证券交易而非法获利,...

  • 标签: 证券内幕交易 内幕信息 内幕人员 内部交易 《证券交易法》 中国墙
  • 简介:德国由于历史发展原因,在职务侵权责任规范上形成了比较特殊调整模式:首先区分职务行为高权与国库行为属性,适用不同规范;并且在道路等交通设施方面区分交通安全义务与交通管理义务不同义务属性,前者属于民法上交易安全义务,后者属于公法上义务,分别适用不同规范。

  • 标签: 职务侵权 交通安全义务 交易安全义务
  • 简介:纯经济性损失同时涉及侵权和合同法领域.大多数国家对其不予以赔偿,不予赔偿理由表面都很充分,实际都没有基本法哲学基础,而是实用主义产物.应该在一定限度内认可对纯经济损失可赔性.

  • 标签: 纯经济性损失 侵权责任 合同责任
  • 简介:<正>《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民法通则对侵权责任一般规定。根据民法理论,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有四:行为具有不法性;有损害事实;不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具有过错。其中不法行为是构成侵权责任首要条件。我国现有

  • 标签: 侵权责任 不法行为 侵权行为 民法通则 民事权利 损害事实
  • 简介:强制公开原则是证券法律制度中一项重要原则。强制公开是义务主体向不特定投资者承担一项法定义务,它要求义务主体必须依法定形式和内容履行义务;强制公开义务主体是指依据证券法律规定,有义务以自己名义公开发布相关信息,并对此信息公开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主体,主要包括有价证券发行人、特定情形下投资者、公司并购中收购人;强制公开责任主体,是指根据证券法律法规规定,因违反强制公开法律制度所应承担民事责任主体,主要包括发行人、发行人内部管理人员等直接责任人、保荐人、出具专家意见证券服务机构、证券商、一定情形下投资者。

  • 标签: 强制公开 义务主体 责任主体
  • 简介:我国民事诉讼朝向当事人主义改革中,大力强调当事人举证责任,一定程度上导致法院对争议案件,偏好通过证明责任进行法律推理来作出判决.但是,法律推理以及作为推理之特殊大前提证明责任,是承载人们解决法律争议经验和技术思维形式,证明责任仅在法院解决纠纷不得已时才适用.证明责任并不必然由持有证明手段的当事人来承担,在事实真伪不明场合,法院借助证明责任作出判决则有可能与事实真相不符,产生不符合具体正义情形.鉴此,文章结合国内外理论和司法实践,有针对地就避免通过证明责任作出判决之法律技术上对策,进行讨论,并提出观点.

  • 标签: 证明责任 法律推理 民事诉讼 中国 判决依据 当事人
  • 简介:一、问题提出自古罗马《阿奎利亚法》以来,传统侵权法遵循着过错责任一贯思路,以行为人须有主观上可归责性作为追究其民事责任基本原则。这里,过错是附着于加害行为,加害行为构成侵权法上归责基础,故而传统侵权法又被称为侵权行为法、不法行为法。本文将这种思路概括为“有行为、有过错,才有责任侵权法模式,行为是其出发点,

  • 标签: 侵权责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传统侵权法 侵权行为法 过错责任 可归责性
  • 简介:经济法学中综合责任论虽是极富影响力观点,但从法理角度审视之,该观点缺乏正当法理理由.此外,认为行政责任即行政法责任,既违背了行政法基本理念,又导致经济法责任失落.至于该理论归责机制主张,同样违背了自然公正原则.

  • 标签: 经济法 综合责任论 法律责任 归责机制
  • 简介:<正>义务性举证责任,指一方当事人对自己主张权利,因为该权利系对方当事人依法律规定或合同规定而产生具体明确义务,从而免除提出该主张的当事人举证责任,由对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义务性举证责任实际上是举证责任倒置一种形式。举例说明,甲夫与乙妻分居一年,双方所生一子一直随乙妻生活。现乙妻起诉要求离婚,同时要求追索分居期间子女抚育费,甲夫认为已经给付。因为甲夫支付子女抚育费系其法定义务,故乙妻对

  • 标签: 举证责任倒置 义务性 给付之诉 子女抚育费 双方当事人 对方当事人
  • 简介:侵害合同债权民事责任略论余文凯随着债之相对性理论修正,立法和判例对“第三人侵害债权理论”的确认,对债权保护越来越充分,侵害合同债权,是侵害债权最主要形式,指第三人知道他人合同关系存在,故意非法干涉他人履行合同,损害合同债权人利益侵权行为。对...

  • 标签: 侵害合同债权 第三人 民事责任 债权人利益 合同债务 干涉行为
  • 简介:<正>1988年4月16日,意大利开始实施有关法官民事责任新法。由于害怕法官豁免权取消会危及西方法制中司法独立原则,故在此之前,曾有过长期激烈政治论战和深入细致学术探讨。新法实施后,几家法院又曾要求对其进行违宪审查。1989年1月25日,意大利宪法法院作出裁决,认定该法规合宪。该法规实施,对目前全球性争取完善法官责任运动无疑会起到推波助澜作用。

  • 标签: 司法官 意大利 民事责任 法官豁免权 深入细致 学术探讨
  • 简介:近年来,随着越来越多医疗事故、证券市场财务包装案件曝光,医生、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士因执业过程中疏忽而造成他人损失问题成为法学界关注对象.1995年,梁慧星教授翻译了日本专门家研究会文集中若干篇章,其对专业人士执业过失法律责任若干理论问题总结似乎给我们提供了一个理想研究起点.[1]或许是基于这种路径依赖,我国学者很自然地接受了日本学者所使用概念和理论框架.诸如医疗责任事故等原来放在"特殊侵权行为"名目下论述法律责任,如今都在"专家责任"框架下讨论.

  • 标签: 法律责任 专家 “特殊侵权行为” 民事责任 民法 法学研究
  • 简介:证明责任分配是研究证明责任所要解决核心问题。证明责任自在德国诞生以来,有关证明责任分配学说先后在方法论上形成了两大流派,即特征事实分类说和法律要件分类说,其中待证事实分类说又分为消极事实说、推定说和外界事实说;法律要件分类说又分为基础事实说、完全性说和规范说。规范说自德国著名法学家罗森贝克提出后,在长达半个多世纪里成为不可撼动官方学说。但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德国法学家针对规范说存在弊端进行了反思,又提出了危险领域说、概然性说等证明责任分配新说。纵观德国证明责任分配各种学说,究其本质,乃是决定证明责任分配标准,是形式标准,还是实质标准,抑或两者兼而有之(以何为主)。本文主要对这一脉络给以简要阐明。

  • 标签: 德国 证明责任分配学说 证明责任 待证事实分类说 法律要件分类说 规范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