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法院独立审判与检察机关诉讼监督之间内在的紧张关系决定了检察监督立法的复杂性。新民事诉讼法检察监督的修改体现了全面监督与有限监督相结合的原则,以保障检察监督的张弛有度。应进一步完善检察监督立法,将侵害案外第三人合法权益的调解书纳入检察监督的范围。作为民事执行监督的主要方式,应明确检察建议的程序性规则,使之具有程序法特征。为确保裁判的稳定性,应严格限定“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申请抗诉事由的适用范围,并为当事人申请抗诉设定最长时限。检察监督的对象应仅限于法院的审判与执行行为。将检察机关对法院执行的协助纳入检察监督的范围并寻求法理上的正当性,容易消解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作为法律监督者的原本的角色担当。
简介:摘要:在我国现代化法律体系中,人民检察院被赋予具备进行民事诉讼的一系列法律权益,其中监督权是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这种法律结构设置,意在进一步体现宪法精神与规定细化工作态度,也是为了更贴合社会民生,力求确保民事诉讼的公正性与合法性,保证社会民众的根本法律权益,进而促进社会整体的和谐发展。民事诉讼监督权设置的出发点自然是好的,但是在现代法治社会的实践中,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工作的弊端也随着案件复杂程度的加深逐渐凸显。这也是本文要讨论的重点问题,将社会实践的问题从宪法的根本立场相结合并展开深入讨论,才是解决社会基础民生与现代化法制矛盾的根本途径。
简介:2016年7月20日,在第十四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上,曹建明检察长强调,“十三五”时期,各级检察机关要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为契机,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司法公正为目标,完善检察监督体系、提高检察监督能力。据了解,这是最高人民检察院首次提出检察监督体系的概念。为了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完善检察监督体系,11月16日,由中国检察学研究会刑事诉讼监督专业委员会主办,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检察官协会、北京市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承办的第七届刑事诉讼主题研讨会在北京召开。本刊特邀部分与会代表,就如何深化检察改革,推动刑事诉讼监督“四化”建设进行探讨,敬请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