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科分类
/ 23
447 个结果
  • 简介:1.该文认为奥地利民诉法'消融了处分原则'似乎不太严谨。因为处分原则或者处分权主义作为一种学理表达,作为一项原则往往其实很少被明文规定在诉讼法的法条之中。如果奥地利民诉法或者俄罗斯民诉法未明文规定这一原则,但'当事人决定其诉讼请求(诉讼标的)的提起与终结,及这种请求的内容'这样的处

  • 标签: 主义合作 原则评议 合作原则
  • 简介:目次一、问题及其背景二、跨境处置合作的障碍(一)不同国家中央银行制度的差异性(二)监管权协调上的困难(三)处置程序与破产程序之间的差异性(四)处置制度与监管制度之间的冲突(五)损失分担规定上的差异性三、跨境处置合作法律框架分析(一)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识别(二)金融稳定理事会关于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跨境处置合作的法律框架(三)短期性的核心标准协调与合作法律框架四、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跨境处置合作法律框架的构建:基于中国的视角(一)影响法律框架构建的因素

  • 标签: 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 跨境处置 合作 法律框架
  • 简介:英国传统上以法律职业团体自我规制为主导的法律服务规制体制,对于英国法律服务业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近年来被指责为“过时、僵化、过于复杂、欠缺问责并且不够透明”。2007年《法律服务法》对传统体制做了大幅改革,包括设立了一个作为独立规制机构的法律服务理事会,使得公共规制和职业团体自我规制之间的权力配置更为合理;设立了独立的法律申诉局,致力于为法律服务市场中的消费者提供一个有效的权利救济途径;引入了替代性事务结构,允许非法律人投资者和管理人进行法律服务市场,以增强法律服务市场的竞争。这一改革对于中国法律服务规制体制的改革具有参考价值。

  • 标签: 法律服务 合作规制 行政体制 英国行政法
  • 简介:当前,海峡两岸科技合作法律制度的体系已经初步形成并在加紧完善。在现行的海峡两岸科技合作法律制度体系完善中,技术互补占据主导立法理念和台湾地区方面出于对技术转移的防范产生了一定程度的负面效应,致使海峡两岸科技合作法律制度在保障两岸科技合作的长效性和共赢性方面的效力不足。对此,应遵循共同创新原则和最大效用原则对海峡两岸科技合作法律制度体系加以完善。

  • 标签: 海峡两岸 科技合作 法律制度 体系完善
  • 简介:本文通过对粤港律师行业合作的法律构架、现实状况及原因的分析,提出了解决的途径并据此对粤港两地律师行业的合作前景作出了预测,认为粤港两地律师行业合作是必然趋势,将会是双赢的结果.

  • 标签: CEPA 律师行业 合作
  • 简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外合作办学活动,加强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外国教育机构同中国教育机构(以下简称中外合作办学者)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以中国公民为主要

  • 标签: 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中国 教育法 组织管理 财务管理 资产管理
  • 简介:“如今排水沟两侧设置了护栏,并进行了清淤绿化,不仅能防止孩童掉入沟中.还成了一道靓丽的风景线。”日前,我在向现场督查建议办理的芜湖市三山区人大常委会的领导如是介绍.对于自己为了孩子们安全所建议的事项得到及时落实,表示很满意.

  • 标签: 安全 孩子 区人大常委会 排水沟 风景线 芜湖市
  • 简介:安全保障义务是德国通过判例创设的产物。社会上每一个人都负有"无正当理由不得损害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为使人们切实践行这一行为标准,法律上特别设置了安全保障义务,以保护进入特定场所民事主体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与进步,人们日常活动的数量不断增加,导致侵权案件呈现多样化、复杂化状况,安全保障义务也从个别性保护义务向一般性保护义务转变。通过对安全保障义务的理论研究,可以提出完善我国安全保障义务的相应立法建议,以期对我国《民法典》的制定有一定借鉴意义。

  • 标签: 安全保障义务 作为义务 不作为侵权 侵权责任
  • 简介:自从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会长陈云林与海峡交流基金会董事长江丙坤在2009年4月26日于南京举行会谈,并签署“海峡两岸金融合作协议”后,两岸金融合作即进入了实质性之阶段。该“协议”开宗明义即指出系就“两岸金融监督管理”与“货币管理”合作事宜,经平等协商,所达成之协议。由此可见两岸金融监督管理之合作实为两岸金融合作之第一要务。

  • 标签: 海峡两岸关系 金融监督管理 管理合作 法律问题 金融合作协议 两岸金融合作
  • 简介:调整和规定我国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财产的法律包括一系列法律规定。无论是具有法人资格还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均拥有独立支配自己财产的权利。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合作双方在不能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未依照承诺承担投入财产的义务时,应当向合作对方或学生承担相应的责任。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法人财产权本质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所规定的一种法人所有权。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财产权利变动受一定的法律限制。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解散后,财产分配的规则应当区分具有法人资格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而分别适用法人解散或联营体解散的规则。

  • 标签: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 财产制度
  • 简介:在现行法律框架内,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同争端解决机制的选择取决于合同性质的认定。囿于“双阶理论”和传统的民/行二分合同理论,实践中出现民/行混搭、自相矛盾等困境。为此,有必要跳出“双阶理论”和民/行框架,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同认定为独立于行政合同和民商事合同的第三类合同。未来制定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法时可考虑融合民事和行政元素,将争端解决机制的选择权交由缔约双方当事人,构建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多元一体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同争端解决机制。

  • 标签: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合同性质 第三类合同 争端解决机制
  • 简介:我国律师制度从一九八○年恢复以来,现已初具规模,并对我国经济建设、民主与法制建设起了重要作用。律师制度作为我国法律制度中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已日益深入人心。几年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法律已成为调节和规范有计划商品经济的主要手段之一。广大律师在提

  • 标签: 律师事务所 律师制度 合作制 有计划商品经济 法制建设 法律服务
  • 简介:2010年11月10日至14日,由中国法学会和重庆市人民政府主办,中国法学学术交流中心、重庆市法学会和西南政法大学共同承办的第四届"中国—东盟法律合作与发展高层论坛"在重庆市召开,200余位来自中国和东盟国家的司法界官员、律师、仲裁员和学者(其中包括10位部级以上官员在内的91名东盟外宾)参加了本届论坛。

  • 标签: 中国法学会 东盟国家 高层论坛 法律合作 学术综述 重庆市人民政府
  • 简介:航权是国家主权在民航运输领域的具体表现,航权交换是国际民航运输活动最基本的法律手段。传统芝加哥体系要求航权交换由政府间依双边方式进行,随着国际实践的不断发展,航权交换活动呈现出区域合作的模式,其中欧洲最具代表性。欧洲航权交换区域合作模式的成功之处在于其区域融合和一体化的良好基础,有效的民航协调机制以及渐进性、阶段化的举措。这种航权交换区域合作模式有力促进了包括亚洲在内的航空自由化的发展。2007年欧盟与美国达成的“天空开放”协定缔造了全球最大的航空市场——北大西洋“天空开放”区域,将航权交换的区域合作推向顶峰,具有深远意义。航权交换区域合作模式不仅有利于克服不同航空利益间的冲突,带来规则融合的可行性,还导致了“联合空域”的出现,其在推动航权交换法律体制发展中的潜力非常值得关注。

  • 标签: 欧盟委员会 航权交换 天空开放 区域合作
  • 简介:在当前两岸经贸关系和平发展的背景下,加强两岸在法律上的交流与合作日显重要。大陆涉台立法层次的限制,两岸之间存在的区际法律冲突及司法协助缺少对话是海峡两岸经贸合作的法律现状。因此,只有建立有关两岸经贸交流的法律制度,完善两岸经贸争议解决机制,建立和完善两岸司法协助机制,强化台湾同胞投资的法律保护以及加强两岸实务界的交流是两岸应共同面对的问题。更多还原

  • 标签: 两岸经贸合作 法律完善的必要性 法律建议
  • 简介:在我国外资市场深入开放的背景下,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势必成为主要的投资监管措施之一,但是我国目前的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并不成熟,特别是缺失外资国家安全风险判断机制等实质内容。外资国家安全风险的判断更倾向于盖然性分析,科学合理的风险评估方法是采用威胁——脆弱性的互动分析法。对于外资而言,国家安全脆弱性的关键在场是敏感产业、敏感技术、敏感设施、敏感信息、敏感地域等,这些敏感点易受攻击或者损害而难以防范或补救,从而严重危及国家安全。外资对国家安全的威胁来源是外资有意图与有能力或有机会损害国家安全。西奥多·H·莫兰总结了外资的三类威胁行为,并提出了国家安全风险评估的三威胁分析框架。该分析框架并不全面,仅考察了威胁行为,而外资的威胁体现为三个方面:意图、控制能力、威胁行为。国家安全风险是意图、控制能力、威胁行为与脆弱性这四个因素的互动结果,因此,更可行的外资国家安全风险判断路径是四因素变量互动分析。

  • 标签: 外国投资 安全审查 国家安全风险 四因素变量评估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