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目的观察综合防制措施对学生食堂德国小蠊防制效果,探索学生食堂德国小蠊综合防制方法。方法采用环境防制和药激法观察施药前后的德国小蠊密度变化。结果热烟雾技术防制食堂内德国小蠊,即时杀灭率平均可达97.30%,在不采取任何后续维护性防制措施情况下,第30,60d的杀灭率分别是89.31%和56.95%,第90d德国小蠊密度会达到或超过防制前水平。在使用热烟雾技术的同时进行滞留喷洒,其效果同单纯使用热烟雾处理基本相同。胶饵剂防制食堂内德国小蠊,施药后第3d的杀灭率为46.23%,第30,60,90d的杀灭率分别是98.13%、97.49%,98.28%,胶饵剂作为热烟雾处理后的巩固措施,30,60,90d的杀火率分别是98.96%,.97.61%、98.94%。采取环境防制的前期处理加综合化学防制措施,第30,60和90d的德国小蠊密度下降率分别是98.92%,98.85%和99.92%,平均下降率为99.23%。结论热烟雾技术防制食堂内德国小蠊,见效快,但无持效性。胶饵剂见效慢,但持效时间长。采用环境防制的前期处理和胶饵剂作为速杀后的巩固手段,具有良好综合防制效果。
简介:<正>在我国采用或者介绍大陆法系犯罪论体系的著作中,通常将"构成要件"理解为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中第一阶层(构成要件符合性)中的"构成要件",其乃是犯罪成立的一个条件,而不是全部条件。这基本上也是德国和日本刑法学的理解,没有问题,正如德国学者罗克辛(Roxin)教授在一本刑法入门书中写道:"只需要认为,构成要件符合性乃是可罚性的首要条件,即已足够。"不过,之所以在我国产生三阶层和四要件之争,以及之所以在大陆法系刑法学中会出现构成要件和违法性之间乃至和罪责之间关系的变化,和德国刑法学中构成要件论的演变有紧密关系。为了理解构成要件究竟是什么,并把握相应争论的背景,有必要梳理德国刑法学中构成要件论的演变。只有把握住了历史,才可认知现在。仅当如此,我们对构成要件论的理解才能达到一定的深
简介:尽管“太大不能倒”会滋生道德风险并催生寡头垄断,但抗击“太大不能倒”困难重重。2010年德国《信贷机构重整与有序清算法》的一系列制度安排使破解“太大不能倒”的问题成为可能。本文详细介绍并评析了该部法律,并指出该法的创新之处在于:“自愿性重整程序”提供“早期危机治理”制度根除道德风险;通过业务拆分方式以“转让令”化解寡头垄断的隐患;以及“政府干预”回归“市场调控”使破解“太大不能倒”成为可能。
简介:德国教育界对职业能力内涵的理解呈现出浓郁的理性主义气息,“理性主义哲学、格式塔心理学与教学论构建了德国职业能力开发思想的三块基石”。与英、美等国热衷于力图通过职业资格证书来表征职业能力不同.德国教育界对用资格证书表征个人职业能力的做法持保留态度.他们认为“职业资格证书是一种功利取向的劳动力管理手段.它所表征的仅仅是能够显性化、行为化的静态知识和技能.并且它通常把职业能力与生活背景严格割裂开来”。因此.基于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与动态的职业发展观.德国教育界普遍认为.职业能力的内涵正随着科技的快速变化而处于巨大的变动之中.但根本一条是“要求劳动者应具有灵活性并善于以创造性的方法.不仅能解决限定的问题.而且能在未知的领域发现并解决问题”。
简介:党的十六大以来,我们走过的路很不平坦,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程极不平凡。这10年,国际形势风云变幻,国内改革发展稳定任务繁重。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紧紧抓住和用好我国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战胜一系列严峻挑战,全面推进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经济总量从世界第六跃升到世界第二,社会生产力、经济实力、科技实力上了一个大台阶,人民生活水平、居民收入水平、社会保障水平上了一个大台阶,综合国力、国际竞争力、国际影响力上了一个大台阶,向历史交出了一份令人振奋的精彩答卷。
简介:民事诉讼基本原则(Zivilverfahrensgrunds(a|¨)tze或者Zivilverfahrensmaximen)是民事诉讼法律体系的脊梁,具体决定着民事诉讼的外貌与体态,并进一步决定了民事诉讼的性质与模式,即当事人主导型诉讼模式或职权干预型诉讼模式。确立了新的基本原则规范也就确立了新的民事诉讼体制基本的框架。纳粹统治不仅对德国的政治经济产生了重大影响,而且也深刻地影响了德国法学的发展,其中包括民事诉讼法学。从法制史角度观察,纳粹时期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特别是基本原则的变化是最为重大的论题之一。如果对当事人主导型诉讼模式与职权干预型诉讼模式之间的碰撞与冲突进行观察,从辩论原则(Verhandlungsmaxime或者Beibringungsgrundsatz)、处分原则(Dispositionsmaxime或者Verf(u|¨)gungsgrundsatz)与纠问原则(Untersuchungsmaxime或者Inquisitionsgrundsatz)、职权原则(Offizialmaxime或者Offizialprinzip)的博弈出发,对纳粹时期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法理探讨也同时具备了现实意义。经过初步分析,德国《民事诉讼法》虽然经历了纳粹主义和社会性民事诉讼观点的挑战,但是却始终沿着当事人主导型诉讼模式的道路前行,这其中,辩论原则和处分原则起到了重要的支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