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为了维护民事诉讼法律的秩序,确保民事诉讼目的的实现,对于违反民事诉讼法的行为就应该有一个秩序性的制裁与实体性制裁共同作用的综合性法律责任体系,并且需要根据我国的发展和法律、社会环境的变化不断的对其进行调整、规范和完善,以不断的提高其适应性和有效性。而要想真正的提高民事诉讼法律责任制度的有效性,就需要在进一步深化对民事诉讼法律责任概念的认识之后,掌握其实施的重要意义,掌握构成要件、主要内容,并不断的提出更多有效的、可行的建议和意见。鉴于此,本文综合理论分析和实践研究相结合的方式,就民事法律责任制度进行概述之后,分析了其有待完善之处,探究了原因,并提出了几点优化建议,希望能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简介:有限责任是公司法上使用最广泛的概念,有限责任制度是公司法的基本制度之一。然而,它的正义性和存在价值正受到来自现实经济生活的严峻挑战。公司有限责任制度日益呈现为一剑之双刃,既充当奋发进取者的保护伞,也成为巧诈舞弊者的护身符,其负面效应已是不争的事实。对此,视而不见或“犹抱琵琶”都不是我们应取的态度。笔者不揣冒昧,试图作一粗浅探讨。一个需要澄清的概念—有限责任所谓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是以民法主体是否以其所有的全部财产承担债务为标准的。通常将民法主体以其所有的全部财产承担债务称之为无限责任,而以其所有财产一部分承担债务的称之为有限责任。有限责任有两种形式,一是一般有限责任,即根据法律或债的规定,债务
简介:摘要目前来看,土壤污染治理问题在现阶段成为了我国环境保护工作的一项挑战和主要讨论话题。所以,就必须要加强建立相关责任制度,以便于能够对我国土壤污染治理有一个更好的管理和约束。但是,通过对我国有关土壤污染治理责任制度的调查研究发现,有很多制度体系等法律法规凸显得比较分散。虽然有部分地区已经开始建立有关土壤污染治理相关责任制度,但是对于这些制度和法律法规在理解上缺少足够认识,所以在实际落实当中就会严重缺少系统性。由所制定的法律法规缺少完善,在土壤污染治理过程中就会导致在责任分配方面一些问题的出现。因此,本文针对于完善我国土壤污染治理责任制度的思考进行了详细分析与探讨,希望对相关工作者有所帮助和指导,仅供参考。
简介:已于1997年1月1日施行的《律师法》,确立了律师事务所赔偿责任这一重要制度以及对律师追偿的制度,由于《律师法》对律师事务所赔偿责任的规定比较概括、原则,因此,在理论上如何理解,实践中如何具体操作,有必要进行探讨。本文仅就相关的几个问题谈些粗浅看法,以求抛砖引玉。一、律师事务所赔偿责任的特征和构成要件《律师法》第49条第1款规定:“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由此可见,律师事务所赔偿责任,是指律师在执业中由于故意或者过失,未履行应尽的义务,以致给当事人造成损失,依法由该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对当事人予以赔偿的一种责任制度。它具有以下特征:(一)这种赔偿责任是在律师执业过程中产生的。(二)这种赔偿责任实行的是过错责任原则,不适用民法中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客观归责原则。(三)这种赔偿责任在民事方面主要表现为财产赔偿责任。(四)赔偿的主体具有特定性。赔偿请求人只能是与律师事务所订立有委托合同、并因律师的过错行为而遭受损失的当事人,赔偿义务人是律师事务所而不是有过错的律师。
简介:摘要: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生态环境问题越来越突出,已威胁到公众的健康和社会秩序的稳定。因此,如何结合时代要求,在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中寻求平衡,探索一条科学的环境治理路径,已成为中国当前亟待破解的紧迫难题。现阶段,在生态文明建设持续推进的背景下,传统环境治理由于存在治理理念滞后、治理方式较为单一、多元治理主体未形成合力、治理体制机制的不完善等问题,难以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因而传统环境治理模式亟需转型。环境治理现代化作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其内在地包含着治理体系的科学化、治理工具的多元化、治理方式的合理化、治理功能的实效化等维度,与传统环境治理模式相比更符合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在要求和社会发展的根本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