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城镇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的性质是民事合同抑或行政合同的争论在理论界从未停止,实践中对于其性质的认定也各有不同。通过对比分析了西方及我国关于行政合同的基本特征可以得出结论: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不是行政合同。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过程中,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拥有双重身份,这就决定了其行为的民事和行政的两种性质,两者不可混淆。明确了此种区分,通过案例分析的方法,结合实现合同价值以及合同基本理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认定为民事合同。
简介: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时,国土资源部颁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要求出让方和竞得人在挂牌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时间签订书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但对未按期签订该合同的法律后果未作明确规定,实践当中双方当事人会因此产生争议。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需要首先明确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时间,从而进一步明确书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法律性质。
简介:论文摘要……………………………………………………………………………1一、公房使用权有偿转让的目前状况…………………………………………………2 (一)公房使用权有偿转让的表现形式……………………………………………2(二)公房使用权有偿转让中存在的法律新问题……………………………………3二、房使用权的法律属性…………………………………………………………4(一)现阶段我国公房使用权的非凡性……………………………………………4(二)公房使用权的法律性质………………………………………………………5(三)房改实践事实上已承认了承租人对公房的大部分收益权…………………6三、公房使用权有偿转让的现实意义……………………………………………7(一)公房使用权的有偿转让是住房从实物福利分配向货币化、商品化、市场化分配转变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产物………………………………7(二)公房使用权偿转让的合法化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7四、规范公房使用权有偿转让的法律策略思索…………………………………8 (一)对上海市、武汉市等现有地方性政策的借鉴………………………………8(二)在前头法规中确认公房使用权的用益物权性质,对公房使用权有偿转让行为的合法化及如何进行规范作了初步的探索一、 公房使用权有偿转让的目前状况(一)公房使用权有偿转让的表现形式1、公房的差价交换公房的差价交换是指居民将自己租住的公有住房,既然我们认为公房使用权具有价值
简介:作为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门的商标法,中美两国存在着重大差异,研究这些差异,有助于我国在商标领域更好地开拓美国市场,使我国的商标在美国获得及时、有效的保护。笔者有幸与美国知识产权专家DavidJRichter在该方面进行了交流,本文仅就美国关于商标所有权(theowner.shipoftrademark)、注册权(therighttoregister)及使用权Oberighttouse)作一介绍.并与我国商标法相关的内容进行比较。一、如何获得商标所有权在美国,要想获得商标所有权有两种方式,第一,最先在产品或服务中使用该商标。即,谁最先使用了该商标,谁就享有该商标所有权。而且,这种使用必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