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税捐稽征之经济性的要求源自税务行政之大量性及税务行政能量之有限性。在行政资源之稀有的制约下,为达到普遍平等课征之可能性,在税捐法之规范规划必须建入各种能够降低稽征成本的设计。税捐稽征之经济性在内部价值上的表现为,在'立法'及'执法'上,取向并遵守事务法则,建构、解释、适用税捐概念、类型及体系,以形成一个符合事务法则之税捐秩序;在外部型态上的表现为尽可能使用简明易懂的文字,避免标新立异,简化对于人民课以负担之构成要件的类型及种类。税捐稽征经济原则的实践,可能对于纳税义务人产生不利的冲击,因此需要在'司法'审查环节针对不同的情况区别对待,以在有限之行政能量的限制下,能够依法,最大限度实现普遍平等量能课征之目标。
简介:作为对学界建立司法审查制度呼吁的回应,新颁布的《行政诉讼法》第53条、64条建立了对规范性文件的司法审查制度。其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提起形式上的附带性、审查范围的限定性以及处理结果的谦抑性。整体而言,新法所确立的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制度只是行政法学界所主张的不同方案的各自保守一面的集合。保守立场下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制度存在以下不足:附带审查的形式不利于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审查范围排除规章,造成"隐性"审查与"显性"审查的冲突;法院独立处分权限的缺位使得该违法规范性文件司法监督的"事倍功半"。故有必要从以下方面对这一制度进行重构,实现由保守向开放的跨越:第一,形式上由附带审查到直接审查;第二,审查范围上由仅限部分规范性文件到包括规章及所有规范性文件;第三,处理结果上赋予法院独立处分权限。通过以上改革方向的明确,并在此基础上对其运行制度进行具体构建,从而最终形成一种理想的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制度。
简介: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系2012年新《刑诉法》的一项创设,旨在改变我国"一捕到底,一押到底"的司法现状。但是,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实施效果不尽如人意。究其原因有二:其一,制度定位有误,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不应定位为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职能,而应定位为对强制措施的司法审查权;其二,程序设计不够科学,立法者对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程序设计存在诸多漏洞,引发实践中诸多问题,应予以矫正。中国未决羁押率过高的根本原因在于中国检察官的中立性不足和逮捕功能的异化。此根本原因不仅存在于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中,亦存在于审查批捕程序中。未决羁押率的降低,与其寄托于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不如在审查批捕程序中便予以实现。
简介:基于对G市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实践为样本展开的实证调查发现,羁押必要性审查实践具有程序启动频率偏低、程序的启动以当事人和辩护律师申请为主、变更的强制措施以取保候审为主、变更羁押原因较为多样化、侦查阶段改变羁押成功率较高、审查内容多样、审查方式单一、审查机制因地制宜等特点,并存在全面审查难以实现、改变强制措施后监管难、羁押必要性自由心证面临困惑、改变羁押措施决定缺乏强制力、内部衔接机制不完善、文书格式不统一、对犯罪嫌疑人是否仍然具有社会危险性评估标准不易把握、法律规定不完善等问题。为了进一步激活和完善刑事诉讼法最新修订确立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可以从以形式审查为主扩大羁押必要性审查覆盖面、补强羁押必要性审查运转流程、完善公诉部门与侦监及监所部门之间的对接机制、完善羁押必要性审查立法等方面予以努力。
简介:《刑法》分则规定的涉枪犯罪大多是戴着“空白刑法”的面具,通过“枪支管理规定”的形式来规定枪支的入刑标准。“枪支管理规定”包括位阶不同、标准不一的《枪支管理法》和公安部规定,而该入刑标准的高低关系到限制公民权利的程度大小,所以其是否合法与正当是需要接受合宪性审查的。从形式上看,该入刑标准违反法律保留原则;从实质上看,该入刑标准违反比例原则,所以枪支入刑标准是不符合宪法规定的。为了维护宪法权威,保障法治统一,需要通过修改法律或合宪性解释两条路径进行合宪性矫正:一是将《刑法》第128条所属完全空白刑法修改为部分空白刑法;二是通过对涉枪犯罪的刑法条文作出符合宪法原则和精神的合宪性解释,解决司法过罪化问题。
简介:立案登记制实施以来,对于行政诉讼立案是实施形式审查,还是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实质审查,如何把握实质审查的程度,一直是困扰立案部门的一道难题。本文试从所在法院在立案受理一起行政诉讼案件中出现的争议,遇到的困惑出发,分析指出纯形式审查的登记立案方式在实践中导致的困境,包括导致行政诉讼案件激增浪费司法资源,立案部门难以审查的程序,有可能将原告在其他部门“遭受的不公”的怨恨转嫁于法院,给法院带来负面影响,进而得出有限实质审查的结论,即应按照行政诉讼法的第49条的规定进行一定程度的审查。最后就如何进行有限实质审查包括审查程度和排除审查事项提出几点粗陋的看法,以期对行政立案工作规范化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