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在刑事诉讼改革的过程中,专家辅助人以'有专门知识的人'的身份被写入法条,这是立法上对'专家'在刑事庭审中质证活动的一个肯定,也是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一个改革。但在当前,不管是立法还是司法解释,未明确专家辅助人诉讼地位、权利义务、资格以及鉴定意见的属性,造成实践当中操作缺乏依据,理论上也存在较大争议。使得本应促进庭审公正的制度,不能实现其本身的价值。在构建和完善我国专家辅助人制度的过程中,要将业已成熟的制度加以借鉴,也要有取有舍为己所用,丰硕我国刑事诉讼的果实。
简介:一、序言在最高人民法院隆重推出案例指导制度的大背景下,中国学术界和司法实务界对于司法判例制度进行了广泛的讨论。①笔者亦有幸参与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何家弘教授主持的教育部2010年重大攻关课题'法治国家建设中司法判例制度研究',承担'德国司法判例制度'部分的写作。在此过程中,笔者查阅了大量的德国裁判书,尤其我所熟悉的刑事领域的裁判书,并且翻译了两个已经成为司法判例的刑事裁判书(附于文后)。笔者选择翻译的这两个裁判书,既具有权威性,也具有代表性。首先,第一个裁判书出自联邦宪法法院,第二个裁判出自联邦普通法院,这两个法院在德国的法院系统中处于重要地位,其刑事裁判书也因而最有权威性;其
简介:集群事件属于主要由公安机关应对和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类型。此类事件一旦爆发乃至失控,往往会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新《刑事诉讼法》确立了“隐匿身份侦查”制度,为公安机关处置集群事件提供了新策略。虽然一些集群事件存在合理诉求的成分和不宜简单评价的过激行为,但其间也可能存在着犯罪行为。由于集群事件的特殊性,一些犯罪的取证、定性和侦办存在事实或法律上的种种障碍。公安机关在处置过程中,基于化被动为主动的考量,可派出秘密贴靠力量及早干涉介入,一方面可防止或遏制事件的膨胀、扩散或损害外溢,另一方面,也可为事后对一些人员涉嫌犯罪的法律评判提供线索和证据。
简介:诱惑侦查是法律规定的在隐蔽性犯罪中经常适用的侦查手段,对非法诱惑侦查应予以禁止,不过从一些国家的理论和实践来看,对追究引诱者的刑事责任持谦抑态度。我国对引诱者追究刑事责任时应注意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平衡,根据引诱者的客观危害和主观恶性,决定是否对其追究刑事责任。引诱者实施非法诱惑侦查时,由于既缺乏刑法上教唆犯的故意也缺乏实行犯的故意,不成立被引诱之罪的教唆犯或共同正犯。对于侦查人员的非法诱惑侦查行为,可资适用的罪名主要是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对于线人实施的非法诱惑侦查行为,一般不成立犯罪,只有在线人以获取奖金等财产利益为目的的前提下,才有可能成立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