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现代交易的发展,不仅使以实物为对象的交易形式呈多元化趋势,也使具有财产利益的债权成为日常交易的客体。与之相适应,债权让与制度便应运而生。这一制度的确立与发展,对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通过立法规范和鼓励债权让与已成为各国民事立法的共同特点。我国《合同法》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就债权让与作出了较为合理详尽的规定。但仍存在较多疏漏,其中之一,即未对债权被双重让与或多重让与(以下简称为双重让与)的情形下,哪一受让人取得债权的问题进行规定,这是一亟待填补的法律漏洞。理论界在探讨其解决方案时,学者间存在争议,多数学者引用合同法起草过程中的“专家建议稿”第83条,作为确定由何人优先取得债权依据,另有学者则主张应依优先次序原则解决(或称为依让与时间顺序标准)。关于适用合同法“专家建议稿”第83条在规范体系上所产生的问题,已有学者作了极为精辟的分析,
简介:“公交优先”如何惠及于民,成为了今年市人大常委会对本市实施“公交优先”战略开展跟踪监督的“主线”。据悉,今年的专项工作监督是在去年基础上的延续,力求在深度下功夫,主要跟踪去年常委会提出的审议意见的整改落实情况,以及市政府今年3月出台的《进一步深化本市公交改革的方案》实施情况和市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上代表提出的有关议案和书面意见的落实情况。此次监督直指三方面问题:一是如何增强公共交通吸引力,努力为市民群众提供便捷、安全、经济、可靠的出行条件;二是如何进一步强化政府职能,加强政府监管;三是如何结合《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修改的立法调研,从制度上保障‘公交优先”、促进企业规范服务和经营。
简介:我国通说所主张的“物权优先于债权”理论,是把复杂问题简单化的结果,在逻辑上难以证成,在实践中也没有意义。在制定《物权法》的过程中,由学者起草的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和官方草拟的物权法草案审议稿中设计的“物权优先于债权”条文,存在着含混不清、难以适用等诸多弊端。《物权法》没有承认“物权优先于债权”理论,在实践中也不宜援引该理论作为判案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