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计算机软件的保护边界一直是一个很难判定的问题。最近在美国引起轰动的甲骨文诉谷歌案对这一问题做出了回答。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计算机应用程序编程接口是否受版权保护。一审判决中法院认为API不构成作品,二审认定API构成作品,再审法院判决API虽然构成作品,但谷歌公司的行为构成合理使用。这一判决顺应了开源软件运动的趋势,无疑将会对整个计算机软件行业影响深远。
简介:随着著作权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像其它社会领域的管理一样,著作权的公共管理日益引起各方面的重视。人们普遍关心的一个焦点问题是,我国著作权领域应该建立什么样的政府行政与社会管理机制;尤其是,如何本着“大社会、小政府”的原则,加强著作权社会性管理,比如建立健全集体管理、中介服务等。在这方面,不少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在其各自的制度文化背景与法治体系框架下,已经形成了相对成熟的机制。中国的近邻韩国,作为一个发展中的亚洲国家,在著作权保护、管理乃至相关产业的发展方面取得了世人瞩目的成绩,这与其相对完善的著作权社会管理机制是分不开的。
简介:<正>一、强制拍卖的性质和效率之争民事执行措施中的司法强制拍卖,与其说是国家执行机构"强制"实现债权人权利的公法行为,不如说是透过执行机构之手所实现的债权人的意志。因之,基于私法观而产生的执行强制,强制的渊源在债权人,而非国家,国家(执行机构)只是债权人的代理人,这一点构成了执行活动正当化的依据。据此,强制拍卖自然也要体现彻底的债权人意思主义,以债权人对债务人责任财产所享有的变价处分权为中心来构筑私法化的强制拍卖理论。19世纪末20世纪初,伴随民事诉讼法的公法化趋势,在德国,民事强制执行也逐步由债权人"私的执行"发展到全面的"官执行"。执行机构取代债权人的地位,独占了对于债务人的强制执行权,债权人基于实体权利取得了对执行机构的执行请求权,强制执行公法化开始抬头。由此强制拍卖理论中的债权人意思主义遭废弃,而代之以执行机构独享的拍卖处分权。1897年德国《强制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