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一节设立第二节组织机构第三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第四节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第三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简介:摘要: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保护公司制度中公司独立法人地位和公司股东有限责任的重要制度依靠。本文聚焦关联公司,梳理其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相关问题并提出完善意见。既要明确否认关联公司法人人格的认定标准与构成要素,也要在司法实践中有法可依。
简介:摘要:我国公司法历经了1993年、2005年、2013年、2023年四次修改和完善,对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规定实现了从完全的实缴制到有门槛的认缴制再到全面认缴制的转变,最后为实现各方的利益平衡,在全面认缴制的基础上又加以时间限制以维护经济秩序和保护交易安全。新《公司法》虽然对于股东期限利益进行了一定的限制,但并未完全否定,只是将原来不知何时结束的期限限制在五年之内。而新《公司法》并未对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规定最低限额,所以此次对于实缴时间的限制并不会直接影响到公司的设立。除此之外,新法还对加速到期机制进行了改善,使加速到期不再是局限在破产程序中才能适用的制度。
简介:公司股东之权利,从大的方面划分,无外乎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前者为收益分配优先顺序上最後获益权,后者为公司合并、分离、结算、破产等大政方针投票权。我国民国初年着名公司法学家王效文先生将前者概括为自益权。后者概括为公益权。中外公司实践表明,公司内部始终存在着大股东专权、牺牲中小股东利益的问题。公司法是否需要限制大股东权利,即共益权节制?如何保护中小股东利益,节制大股东权利?美国各州公司法自1989年始才接受并引入该内容,而我国早在1914年公司条例便载有共益权限制之规定,1929年公司法更趋于成熟。时隔60年后,作为世界上公司法最发达的国家,美国不仅接受该内容,而且与中国60年前的公司法规定完全一样:不论一股东拥有多少股票,最多只能享有20%的投票权。这一惊人的吻合值得我们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