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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监护制度通过赋予监护人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的权利,解决了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行使民事行为能力方面的障碍,保护了其合法权益。同时,监护制度要求监护人对被监护人加以管束,防止他们实施违法行为,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因此,世界各国的民事法律中都对监护制度作了详尽的规定。我国《民法通则》也在第二章公民中专列一节对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监护

  • 标签: 被监护人 监护制度 监护职责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未成年人
  • 简介:现有监护属性学说多立足于语义分析学,故片面性彰显无遗。准确定位监护属性,应以相对稳定之法律关系为依托,透过具体制度构成予以全面考察,厘清类型差异视野下监护所具有之不同特质。整体层面考究,于内部法律关系,监护监护人对被监护人应履行之义务;干外部法律关系,监护则系监护人对抗被监护人以外其他一切第三人之绝对权。我国《民法通则》第18条之立法设计堪称允当,与监护基于内外法律关系划分之二元属性定位亦相契合。

  • 标签: 监护 属性 权利 义务 职责
  • 简介:当今我国社会频频发生亲生父母虐待子女的事件,关于撤销父母监护权的《意见》因此应运而生。该《意见》从多个角度完善了对未成年人权利的保护。首先,确定了儿童最大利益原则,这是我国立法第一次从正面规定儿童权利的优先保护。其次,明确了监督和干预主体,规定了四部门职责以及民政部的兜底责任;但因此国家也赋予了其干预家庭内部事务的权利,是国家公权力介入私权利,冲破“家族法”的禁锢以保障弱势群体利益的一大进步。同时细化了虐待标准,是介入家庭后的公权力向我国自古以来就有的家长权发起的挑战。最后,《意见》也完善了司法程序并增设儿童保障体系,进一步使撤销监护权成为可能,帮助儿童从虐待他们的父母手里挣脱出来。

  • 标签: 未成年人 监护权 撤销 虐待
  • 简介: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2条第1款确立了监护人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并设有责任减轻事由;该条第2款不涉及归责原则问题,仅关涉有财产的被监护人与其监护人之间如何支付赔偿费用的内部关系;该条的两款规定,形成了“外部、内部关系区分”的体系构造。在关涉被监护人致入损害的数人侵权中,数个致害人的监护人之间及其监护人与其他责任主体之间形成的责任形态难以统一规定,应区分不同的责任主体并结合侵权类型具体认定。由于我国立法上未承认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的侵权责任能力,故在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情况下,其责任主体是监护人,而非被监护人;在监护人责任纠纷诉讼中,应单列监护人为被告。

  • 标签: 监护人责任 归责原则 体系构造 责任形态 诉讼主体
  • 简介:未成年人意定监护是指在未成年人不处于父母照护权之下时,由未成年人的父母双方或一方通过委托或者以遗嘱方式为其设立监护人,并将对未成年人的照顾与保护委托给监护人代理行使的制度。它是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的具体体现。未成年人意定监护具有自身的特征,它体现的是作为法定监护人父母的意思与意愿,意定监护人履行的是类似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与保护的义务与责任,保护的是未成年子女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作为法定监护的补充,我国相关立法规定了委托监护和遗嘱指定监护两种意定监护形式,但从立法本身及其适用效果来看,我国的意定监护还存在着立法体系不统一、内容不够完善和监护监督机制不够健全等问题。因此,建议由民法典来统一规定意定监护,明确规定意定监护的适用条件、意定监护人选任资格、意定监护人的职责与权利等内容,并建立健全意定监护的监督机制。

  • 标签: 未成年人 意定监护 委托监护 遗嘱指定监护
  • 简介:教唆人、帮助人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其责任与教唆、帮助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不同,原因在于多数教唆人或者帮助人与监护人的未尽监护责任行为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其责任形态为单向连带责任。在法律适用中,规定教唆人、帮助人责任与监护人责任的《侵权责任法》第9条第2款和该法第32条是特殊规则与一般规则的关系。

  • 标签: 教唆人 帮助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监护人 单向连带责任
  • 简介: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2条关于监护人责任的规定,是在承袭《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的基础上经修改而成。该条第1款的归责原则是一种有减责抗辩事由的无过错责任;第2款既未确定所谓监护人的补充责任形态,也未确立所谓公平责任形态,其与归责原则无涉,而属于例外规定性质的条款;该条第1款确定了监护人责任的一般原则,第2款则是针对第1款的特殊的例外规定。在涉及监护人侵权责任的诉讼中可以直接列监护人为被告。

  • 标签: 监护人责任 归责原则 减责的抗辩事由
  • 简介:监护人的权利与责任是成年人监护制度的核心内容,但在我国立法上还没有全面系统的规定,需要通过完善立法,明确规定监护人对成年被监护人所享有的人身监护权、财产监护权、民事行为和民事诉讼代理权以及监护人自身所享有的获得报酬权、监护人的辞任权和拒任权,并细化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侵权责任和成年被监护人致人损害时的监护人责任。

  • 标签: 成年监护 监护人 权利 责任 解析
  • 简介:我国目前尚未建立系统完整的未成年人财产监护制度,虽然《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均对未成年人监护作了相应规定,但多为原则性规定,缺乏可操作性,且在监护能力、监护职责、监护责任、监护的终止、监护的监督、监护事务的有关程序等监护制度的基础和必备内容方面都存在着疏漏和不足。本文仅针对我国现行监护制度在财产监护职责上的立法缺失,借鉴其他各国或者地区在财产监护方面的经验及其做法,在区分父母与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的财产监护职责、明确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财产的监护职责、明确规定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财产的监护职责等方面提出完善我国财产监护制度的建议。

  • 标签: 未成年人 财产监护职责 制度完善
  • 简介:当下出现的六部《民法总则(草案)》在对未成年子女的照顾和监护问题上呈现出三种观点:"小监护概念,分别规定"、"大监护概念,统一规定"和"大监护概念,分别规定"。"大监护概念"未能凸显父母子女关系的人权和基本权利指向,也未能体现出思想基础上的"信任与不信任"假设及其派生的区分原则,是不可取的。在"设置统一总则"的潘德克吞体系下,总则应当维持其一般性和抽象性,家庭法编也应当维持其体系完整性,在总则中规定对未成年子女的照顾和监护是不妥的。《民法总则》应当超越《民法通则》的思维窠臼,修正《民法通则》对父母照顾和监护问题的错误认识和定位。

  • 标签: 监护 父母照顾 亲权 总则 家庭法 基本权利
  • 简介:共同监护是离婚后子女监护的模式之一,自上世纪七十年代一经出现,就引起了各国的广泛关注。英国和西班牙几乎同时开始引入共同监护,起点也基本相同,但最终的发展路径却截然不同:虽然两国一开始都对共同监护持谨慎态度,最终也都在立法中规定了共同监护,但无论是立法技术,还是实践中法院对共同监护的态度以及适用共同监护的法律技术,都存在巨大的差异。比较英国和西班牙共同监护制度发展的历程,结合我国离婚后子女共同监护制度的司法实践,在立法上应明确子女最佳利益原则同时,参考其他国家的立法来细化相关的评估要素;司法上保障法院的审判权同时,慎重对待其他部门在监护裁决中的作用。

  • 标签: 共同监护 离婚 子女最佳利益
  • 简介:负有赔偿义务的监护人在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中的诉讼地位冷常青在审判实践中,法院审理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造成他人损害的赔偿案件时,通常将侵权的被监护人列为案件当事人,将担任其监护人的公民之一列为法定代理人,但不作为案件当事人。这种做法,值得...

  • 标签: 被监护人 侵权损害 赔偿案件 赔偿义务 案件当事人 民事责任
  • 简介:未成年人的隐私权与监护人的知情权并不总是处于冲突状态,而是和谐与冲突并存。未成年人作为独立的法律主体,客观上拥有个人隐私,并应该享有法律赋予的隐私权;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为了履行监护职责,有权在一定范围内了解未成年人的隐私,同时负有保护未成年人隐私、维护未成年人隐私权的责任。因此,对两者的法律规制需特别注意法律介入和干预的程度与力度。

  • 标签: 未成年人的隐私 未成年人的隐私权 监护人知情权 法律规制
  • 简介:有效的家庭监护,科学的家庭教育,对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优化未成年人司法处遇、实现教育矫治和回归社会目标等具有积极意义。对涉罪未成年人而言,家庭监护功能包括日常生活中的一般监护和司法程序内的特别保护两个方面。前者着眼于犯罪前预防,后者侧重于犯罪后保护。调查发现,大多数涉罪未成年人的家庭存在监护功能缺位与实现障碍问题。应当建立健全涉罪未成年人综合监护体系,突出家庭监护的主体责任,发挥社会监护的补充责任,落实国家监护的兜底责任。

  • 标签: 家庭监护 涉罪未成年人 社会监护 国家监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