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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个结果
  • 简介:问:某商场职工未经健康检查即上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虽经多次劝告,但该单位负责人仍表示宁愿受罚也不体检。因为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有关规定,象这种情况,最多也只能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而他们因此可以逃避健康体检。请问对拒不体检人数较多的单位,是否可按无'健康合格证'人数给予处罚?答:根据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须持有'健康合格证'后方能从事本职工作。否则,上述人员所在单位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根据《实施细则》第二+三条的规定,总的罚款额一次处罚不能超过200元。必须指出的是,罚款并不能抵销其所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所以该单位仍然有责任组织职工

  • 标签: 人数罚款 体检人数 拒不体检
  • 简介:汉武帝治国,繁刑重法,于是酷之吏备受重用,如张汤、赵禹、宁成、义纵、王温舒等。其中尤以张汤花样多,名气大。史书上说:“张汤多诈,舞智以御人。”汉武帝对他宠信有加,“汤每朝奏事,语国家用,日晏,天子忘食,丞权充位,天下事皆决于汤。百姓骚动,不安其生,咸指怨汤。”历史上有名的“腹诽”的发明人就是张汤。武帝元狩六年,大农令(大概是管农业和粮食储备的部长级干部)颜异给张汤提了点小意见,弄得武帝不快,复与汤结怨,后来有人告颜异的刁状,武帝命张汤处理其事。

  • 标签: 腹诽罪 张汤 中国 法制史 西汉
  • 简介:1979年我国的刑法第185条第3款规定:“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或介绍贿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旧刑法虽然明确提出了介绍贿赂这个罪名,但其与行贿相提并论.没有形成独立的体系。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的补充规定》中未对介绍贿赂行为加以补充规定或修改。1988年9月13日国务院颁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对介绍贿赂的主观要件规定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

  • 标签: 介绍贿赂罪 拘役 贪污贿赂 刑法 惩治 不正当利益
  • 简介: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是张明楷先生在他的《刑法学》中提出了一种特例:“事实上还可能出现另一种情况,即一人同时与另外两人成立婚姻关系。”具体说来,就是一人同时与两名异性结婚,并且结婚前三人都系未婚。在这种情况下,至少从表面上看来,当事人的行为是缺乏“明知自己有配偶”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的主观方面的。那么这种破坏一夫一妻制的行为似乎就不能被认定为重婚了。

  • 标签: 重婚罪 客体 《刑法学》 一夫一妻制 有期徒刑 婚姻关系
  • 简介:一、问题的提出医务人员只有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才有可能涉及刑事责任,这一点现今已无争议。但是,有关医务人员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所持主观心态的定性,传统刑法的犯罪构成理论与我国在该领域的司法实践却发生了严重的冲突。试举实例说明:[案例]某市人民医院普外科副主任医师王某和主治医师胡某,于1998年10月11日'走穴'至效县某乡卫生院为女青年庄某施行整形美容手术.该卫生院唯一的麻醉师因事外出,因第二天王、胡必须回市医院上班,胡便主动承担了麻醉的任务。胡在庄某'饱胃'的情况下,未经任何处理,也未准备相应的应变设备,强行为庄某静脉施打硫喷妥钠等更多还原

  • 标签: 医疗事故罪 主观方面要件 医学 法律
  • 简介: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化妆品的使用日益广泛。一些人在非法利益的驱使下,抛弃起码的道德,将达不到卫生和安全标准的化妆品投入市场,威胁着人体健康,有的甚至造成多人的面容毁损。1993年7月2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中增设了生产,销售伪劣化妆品,这是对我国刑法典的补充、丰富和完善,对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

  • 标签: 法律武器 非法利益 伪劣商品犯罪 惩治 全国人大常委会 认定
  • 简介:非法行医的犯罪主体应当界定为"未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不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实习医生(见习医生)在具有医师执业证书的带教医师指导下开展的医疗活动,视作带教医师合法医疗行为的组成部分,不构成非法行医;未经带教医师同意,擅自开展的医疗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成立非法行医。乡村医生虽不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但其乡村医师执业证书因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的正面确认功能,可以作为界定标准。凡是具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乡村医生,就不能成为非法行医的犯罪主体。

  • 标签: 非法行医罪 主体 界定标准
  • 简介:2016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法释[2016]27号《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对原《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了修改。新司法解释的出台,使非法行医的认定逻辑更加合理,体现了轻刑化的刑事司法政策,同时也推动了医疗体制改革的进程。新司法解释对医疗卫生监管的行政执法法律适用也带来了一定的影响,但并不能得出可以放松对个人开办医疗机构监管的结论。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准确区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适用情形,依法进行管理。

  • 标签: 非法行医 行政诉讼法 行政执法
  • 简介:金融诈骗是1995年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犯罪的决定》中首先予以规定的。1997年新刑法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一章中,专门设立了金融诈骗。但是金融诈骗在理论界存在“非法占有目的”的“必要说”与“不要说”之争,这些争论必然会反映到司法实践中来。随着司法实践的步步深入,最高人民法院对理论界的争论作出了积极反映,认同了“必要说”。2001年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中明确指出,金融犯罪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犯罪。这一决定,使得在司法界认定金融犯罪主观目的方面的不统一局面暂时得以结束。

  • 标签: 金融诈骗罪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修改建议 局限性 “非法占有目的” 全国人大常委会
  • 简介:<正>随着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公共卫生问题已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如何加强管理,加大监督执法力度,保障人民健康,树立卫生监督执法良好形象,是我们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也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卫生监督工作的质量与效率,将决定卫生部门在社会上的形象和地位,特别是目前卫生监督体制改革正在进行,对如何加大监督执法力度这一问题的探讨非常必要。我省在公共卫生、健康相关产品、职业危害卫生监督等方面做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些经验和体会,按照法监司的安排,今天主要介绍我省在控制职业危害、保障劳动者健康方面的一些情况。广东是我国市场经济改革的前沿阵地,商业网络发达、市场经济发展迅速。随着工业的发展,许多新原料、新化学品、新技术和新工艺引进及使用,也带来越来越多新的职业危害问题。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一些企业为减少防尘防毒成本的投入,特别是三资企业和乡镇、私营企业,忽视职业危害的预防和治理,导致职业中毒案例时有发生。面对职业危害的严峻形势,近年来我厅坚持"两为"卫生工作方针,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地方有关职业卫生和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加大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力度,依法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权益,有效地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同时也树立起卫生行政执法的形象。我省主要抓了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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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自1987年国务院颁布《尘肺病防治条例》以来,有力地推动丁我省劳动卫生工作,特别是在尘肺病防治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根据卫生部卫监发(1997)第49号《关于开展及劳动卫生法规贯彻执行情况检查的通知》精神,我省以湘卫防发(1997)第26号文《关于开展全省及劳动卫生法规贯彻执行情况检查的通知》下发各地,开展了一次劳动卫生执法检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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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1990年12月17日,S省某高校陆续出现了多份题为“告全院同胞书”的小字报,诬蔑该校主要负责人和某职工有不正当关系,并且对有关领导进行威胁和恐吓,在学校内外造成了恶劣影响。后经公安机关立案侦察,认定这些大字报是本校职工郭某某书写。1991年4月,人民法院以“诽谤”判处郭某某有期徒刑2年。

  • 标签: 诽谤罪 判处 正当 法律分析 劳动争议案件 立案
  • 简介:湖北省狮子山戒毒劳教所所长朱华平,自1996年上任以来从抓党委领导班子,党员,干部队伍建设入手,锐意进取,大胆开拓,各项工作取得了令人欣喜的成绩,被省政法委评为先进工作者。1996年戒毒劳教所被省政法委,省综合治理委员会评为“严打”先进单位,1997年被评为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文明单位,所领导班子被评为“五好”班子,1998年被司法厅党委授予先进单位称号。

  • 标签: 劳动教养管理所 狮子山 湖北省 所长 戒毒劳教所 1996年
  • 简介:《尘肺病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1987年12月3日颁布实施已有七年,由于没有相应的《实施细则》等原因实际上一直未能实施。1994年4月,余姚市卫生防疫站依据《条例》对拒让轧石、熟料等工种接尘工人进行健康检查的余姚舜江水泥有限公司给予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并由法院强制执行结案。通过执法,发现《条例》存在某些问题,本文提出粗浅意见.与大家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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