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非法行医罪的主体界定标准及适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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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非法行医罪的犯罪主体应当界定为"未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不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实习医生(见习医生)在具有医师执业证书的带教医师指导下开展的医疗活动,视作带教医师合法医疗行为的组成部分,不构成非法行医罪;未经带教医师同意,擅自开展的医疗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成立非法行医罪。乡村医生虽不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但其乡村医师执业证书因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的正面确认功能,可以作为界定标准。凡是具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乡村医生,就不能成为非法行医罪的犯罪主体。
作者 王瑞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中国卫生法制》 2018年1期
出版日期 2018年01月11日(中国期刊网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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