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预算法定的内涵可以从形式与实质两个层面加以认知。形式意义的预算法定强调支出必须且只能在预算规定范围内进行;实质意义的预算法定强调拓宽预算事前授权的范围,同时将规制重心从预算执行者具体支配资金的行为转移至预算资金使用的重大变动、预算执行过程以及影响预算执行的外部因素上。在预算法的制度框架之下,形式意义的预算法定面临失灵的困境,预算对支出失去约束效力。实质意义的预算法定,有助于使预算效力重新得以实现。我国《预算法》的修订应当以实质意义的预算法定为方向,扩大预算授权范围,确立预算变更的多元可控机制,规定绩效预算的基本框架,制定宏观总额控制规则。
简介:<正>互联网刚刚诞生的时候,一系列对于它的乌托邦的想象一直不绝于耳。人们认为,或者说希望,互联网能够超越一切现存的边界限制,超越国家界限,成为一个人类追求自由的美丽新世界。这种观点从巴罗的《网络空间独立宣言》,再到《世界是平的》这本畅销书,一直是人们津津乐道的话题,念念不忘的理想。但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这种观点已经受到了不断的挑战,人们不断开始以冷静和务实的眼光重新来审视互联网治理的基本问题。新近出版的《谁控制互联网?——无界世界的幻想》(WhoControlstheInternet:IllusionsofaBorderlessWorld)正是这种新的观点中的杰作。作者
简介:法院主导下的公司对派生诉讼成本的承担和对诉讼实质意义上的司法许可是两个紧密联接的股东派生诉讼核心制度安排:只有公司承担原告股东的派生诉讼成本,诉讼才有可能被股东提起;诉讼司法许可不仅使法院有机会事先甄别、剔除无益诉讼,而且公司承担股东诉讼成本也才具有正当性。这两个制度安排相互配合、相互照应,旨在鼓励有益诉讼、给予股东正当司法救济途径,和抑制无益诉讼、保护公司经营自由防止股东不当干涉之间取得大概的平衡。我国《公司法》第152条的修改方向应该是一方面给予法院阻止股东任意和无理由诉讼的司法许可权力;另一方面,如果派生诉讼案件经法院审查后允许进入诉讼程序,公司就应承担原告股东案件的诉讼费用,无论股东最后胜诉与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