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中史参》开辟“商榷与正误”、“教材谈丛”已非一日,与其他栏目相映生辉,使《中史参》的“科学性、导向性、知识性、资料性、实用性”表现得更充分。将某一栏目,尤其是“商榷与正误”栏目编成专辑,并不辞烦难按课本顺序编排,编辑老师们的良苦用心,兢兢业业的工作态度,就像《中史参》的名声一样昭然于世。在2000年第6期中收有我6条“商榷与正误”,这让我始料不及,获悉后又有点受宠若惊。实事求是地讲,本人教学多年,教学之余,笔耕不断,其间在他刊形成铅字的也有多篇,惟独没有叩开咱《中史参》的大门,往《中史参》投寄“商榷与正误”条目时心境平和,只是一种不吐不快、不写不安的感觉。中学历史教材是何等的身价?编者、出版者、顾问团是何许人物?这些在使用教材时倒不怎么在乎了,相信而不迷信,依靠而又不依赖。爱它,并不爱它的瑕疵。挑出瑕疵,完善它,当是真爱。教材的改编是无止境的,暑假结束,新学年开始将会在更大的范围使用新教材,那时再“商榷与正误”吧挑出瑕疵才是真爱@彭修建$江苏省铜山郑集中学
简介:目前司法实务中占优势的观点认为,根据《合同法》第148条的规定,买受人以标的物质量瑕疵为由拒绝受领的,相关质量瑕疵应达到根本违约的程度。这是对《合同法》第148条的误读。买受人的拒绝受领权是一种程序性权利,既可以基于实体性的合同解除权而产生,也可以基于买受人对瑕疵给付所享有的瑕疵补救请求权而作出。如果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法定的质量标准,只要相关瑕疵不属于显著轻微或无法补救的情形,买受人就有权拒绝受领,要求出卖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补救后重新交付。如果出卖人拒绝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瑕疵补救或因补救瑕疵导致迟延给付的,应当承担拒绝履行或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