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自2002年《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颁布以来,各级党委(党组)认真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质量明显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得到有效遏制。但是,少数地方和单位依然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行为和“带病提拔”的问题。胡锦涛同志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85周年暨总结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大会上的讲话》中强调指出,“要切实防止和纠正考察失责、‘带病提拔’和跑官要官、买官卖官等问题。”解决“带病提拔”是强化“带病提拔”责任追究。分析目前“带病提拔”责任追究存在的难点及其原因,寻求强化“带病提拔”责任追究的有效对策。
简介:责任制落实的关键在责任追究,那么如何克服当前责任追究过程中存在的难点和问题,确保责任制落实到位呢落实责任追究难在哪里所谓责任追究是指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不承担应尽的领导责任或者对某些违法违纪案件、重大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或间接责任的,依照有关条规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在责任追究过程中,常常出现这样或那样的困难和问题,从而影响责任追究。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难点之一:思想认识不统一。有相当一部分党员干部对责任追究的有关事项不了解,存在三种错误观点:一是“依赖思想”。少数领导干部对责任追究重视不够,误认为实施责任追究是纪检监察机关的事,与己无关,主观认识不足,积极性不高,没有
简介:票据伪造情形中的伪造人和被伪造人,一般情况下都无需承担票据责任。在我国学界,这早已成为定论。不过,当出现表见伪造的情况时,被伪造人应当承担责任。可是该责任追究能否适用表见代理类推适用的方法得以解决这一问题值得研究。另外,当有被伪造人愿意追认时,被伪造人票据责任不得免除。问题是在票据伪造中,在被伪造人愿意追认的前提下,追认的对象是什么。进而,如果被伪造人可以追认,其追认效力是属于有溯及力的补充授权,还是不具有溯及力的一种新的票据行为。这些问题均亟待解决。为此,针对表见伪造和被伪造人追认这个核心问题,有必要根据具体情况分别作出不同的责任划分,以求厘清票据伪造中当事人的责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