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摘要:信托制度系舶来品,大陆法系囿于一物一权原则。信托财产独立性是制度核心产生“闭锁效应和隔离效应”,一味追求信托财产独立性可能导致外部法律关系的侵害。《信托法》的重点是保护受益人。若委托人以别人的财产设立信托,又一味的强调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极易产生道德风险,委托人将非法占有或存在瑕疵的财产设立信托逃避财产的真正权利人的追索,损害他人利益。导致信托法价值异化,不符合交易安全的要求,影响信赖利益和公众对交易秩序的期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我国规定承继了英美法系的占有瑕疵继承制度,如果委托人通过别人的财产设立信托后产生纠纷,认定信托关系无效,受益人当然失去受益权;如果保护外部真正权利人又会影响善意的受托人和受益人的信赖利益,无法平衡信托财产独立性的静态权属安全和外部相对人之交易安全。从善意取得之视角出发,审慎考量当前广泛应用的瑕疵占有制度,如何运用善意取得机制寻求效率和安全的平衡器。
简介:通过对我国刑法相关规定的扩大解释和体系解释,并考虑到因应社会经济发展,严密法益保护的需要,可以认为财产性利益是我国财产犯罪的行为对象。在界定财产性利益的外延时,应以无体性、客观财产价值、确定且具体的利益为一般性判定标准;具体到盗窃罪等取得型财产犯罪,还可以特别考虑该财产性利益是否具有可转移性。所有权以及包括在所有权中的其他财产权利、他物权、以请求支付财物为内容的债权,是财产性利益的主要类别能量、商业秘密、虚拟财产、劳务等特殊的无体性存在,或者因为无法脱离其载体而独立存在,或者因为缺乏客观财产价值,或者因为欠缺可转移性,而无法被认定为财产性利益,或者在盗窃罪等取得型财产犯罪的范围内,无法承认其为行为对象。
简介:财产的传统三分法—即公有财产、共有财产和私有财产,已难以涵摄实践中纷繁复杂的财产类型。很多财产都是三种典型财产的混合产物,最明显的表现为公—私混合财产、公—共混合财产、共—私混合财产和公—共—私混合财产。每类混合财产在现实中都有无数的例证,共有产权住房等是公—私混合财产典型例证,城市公共公园等是公—共混合财产典型例证,以维修资金为代表的共有私产等是共—私混合财产典型例证,政府注资的社会保险资金等是公—共—私混合财产典型例证。混合财产在现代市场经济国家之凸显,有两种社会制度相互融合的原因,也有混合经济、混合所有制和分享经济等快速发展的经济原因。混合财产除具有财产一般功能外,还具有福利功能、互助功能、分配功能和共益功能等特殊功能。